浙江公檢法明確界定"地溝油"和"問題膠囊"犯罪
食藥犯罪案件不適用緩刑或免刑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今天聯(lián)合公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同時發(fā)布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10大典型案例。
紀要共16條,明確界定了"地溝油"和"問題膠囊"犯罪。"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食用油,摻入合格食用油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利用工業(yè)明膠生產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藥品輔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業(yè)明膠生產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藥品輔料而予以銷售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紀要專門規(guī)定,對于此類案件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刑。犯罪情節(jié)較輕,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或系從犯,依法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在對被告人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處以銷售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加大沒收財產刑的適用與執(zhí)行力度,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紀要還特別規(guī)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處和懲處力度。(記者 陳東升 見習記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