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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花糖超出保質期 寶雞人人樂賠償千元

   2017-01-04 中國消費者報7000
核心提示: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處一起食品糾紛案,法院判決商家向消費者退回貨款,并賠償10OO元。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處一起食品糾紛案,法院判決商家向消費者退回貨款,并賠償10OO元。
 
  2016年2月8日,消費者孫先生在寶雞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雞人人樂)購買了2袋70元的張二章牌蓼花糖, 同時購買了3袋26.70元的秦食牌灰棗,回家后發(fā)現(xiàn)蓼花糖的外包裝顯示生產(chǎn)日期為2015年10月5日,保質期一四季度120天,二三季度90天,己經(jīng)超過保質期?;覘椛a(chǎn)日期為2015年7月5日,保質期12個月,己經(jīng)出蟲、霉變。孫先生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到侵害,于2016年9月5日將寶雞人人樂起訴至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
 
  寶雞人人樂辯稱,孫先生購買的廖花糖不存在超過保質期情形。從進貨記錄、銷貨記錄看,2016年1月13日之后不存在銷售該批次產(chǎn)品的情形,且2016年1月30日之后該批次產(chǎn)品已全部清貨,孫先生購買本案產(chǎn)品無事實依據(jù),請求駁回孫先生的訴訟請求;秦食牌灰棗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灰棗出蟲屬于正常的蟲蛀果;照片均沒有拍照日期,真實性不確認;視頻證據(jù)不能顯示購物人、購物地點,也不能說明原告提供的購物小票是從其超市當時銷售機打印,這是刻錄影像資料,孫先生需提供原始影像資料。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受法律保護。孫先生提供的購物小票、照片、視頻等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證實其在被告處購買涉案的張二章牌蓼花糖的事實;涉案的秦食牌灰棗出蟲屬于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合格食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院判決寶雞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退還孫先生貨款70元,并賠償10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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