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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今后將從嚴懲處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2011-09-27 中國食品網(wǎng)中食網(wǎng)4140

    中廣網(wǎng)上海9月26日消息(記者 周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壽興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食品藥品關系到千家萬戶,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破壞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上海法院今后將依法懲處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上,整體上要體現(xiàn)對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第一,對于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民群眾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以及處于生產(chǎn)、銷售源頭等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在依法從嚴判處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時,要注重罰金、沒收財產(chǎn)等財產(chǎn)刑的適用,從經(jīng)濟上徹底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和條件。

    第二,要從嚴把握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于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較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曾因食品藥品犯罪被判過刑或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沒有退繳違法所得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更不能免予刑事處罰。

    第三,對于明知他人實施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chǎn)技術的,以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在依法從嚴懲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同時,還要依法嚴懲與涉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為。依法從重打擊收受賄賂、包庇縱容涉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監(jiān)管和查處涉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

    丁壽興副院長指出,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藥品犯罪的懲處力度,體現(xiàn)了保護民生的立法精神。第一,增加了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明確了監(jiān)管者的刑事責任。一般來說,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瀆職犯罪原來也可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論處,這次將其單列一條,規(guī)定了單獨的罪名和法定刑,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監(jiān)管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第二,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使之與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銜接。第三,降低了相關食品藥品犯罪的入罪門檻,加重了法定刑。一是取消了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的構成要件,規(guī)定只要實施生產(chǎn)、銷售假藥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二是將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原來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消了食品藥品犯罪單處罰金的規(guī)定,同時取消了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改為"并處罰金",加重了財產(chǎn)刑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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