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和店員分別被判二年和二年半,罰款2000元
新快報訊 記者鄒柳洲 通訊員廖蔚 報道吃完早餐后,13市民被毒翻。原來,為讓豬肉口感更好及能長時間保鮮,早餐店主在腌制早餐食材時,添加了亞硝酸鹽。昨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東莞東城周屋路一原味湯粉王店店主楊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楊某彬原系東莞市東城區(qū)周屋路原味湯粉王店的店主,余某煉系該店的員工。二人明知亞硝酸鈉會對人體有害,為了讓其店鋪銷售的豬肉口感更好及能長時間保鮮,今年6月30日22時許,余某煉將亞硝酸鈉添加到腌制豬肉的生粉中。次日早上,楊某彬明知生粉添加了亞硝酸鈉,而繼續(xù)用來腌制豬肉,并將其腌制的豬肉做成湯粉銷售給顧客吃。
7月1日早上,周某前等13位市民先后在該家原味湯粉王店食用添加了亞硝酸鈉的豬肉所制作的湯粉后,相繼出現(xiàn)惡心、嘔吐、四肢無力甚至昏迷等癥狀,13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均被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煉、楊某彬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余某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別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