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臺灣地區(q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fā)布經標三字第10530000400號令,修正“自愿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yè)程序”,并自即日生效。
自愿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yè)程序修正規(guī)定
一、境內產制的商品由境內產制者或委托產制的委托者、輸入商品由在境內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輸入者或代理商(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依本作業(yè)程序規(guī)定辦理。
二、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作業(yè)
(一) 申請人應事先參酌及勾選「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應檢附文件」(VPC-01)。
(二)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應檢附的基本文件規(guī)定如下:
(1) 自愿性產品驗證申請書(VPC-02)。
(2) 申請人的公司登記證明、商業(yè)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身分證明或其他相當?shù)淖C明。
2、應檢附的符合性評鑒文件規(guī)定如下:
(1) 產品試驗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
A、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指定試驗室所核發(fā)的產品試驗報告。
B、符合型式聲明書(VPC-03)。
(2) 產品試驗加工廠檢查模式:
A、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指定試驗室所核發(fā)的產品試驗報告。
B、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fā)的工廠檢查報告。
C、符合型式聲明書。
(3) 產品試驗加完全質量管理制度或制程質量管理制度模式:
A、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指定試驗室所核發(fā)的產品試驗報告。
B、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質量管理驗證機構核發(fā)的質量管理系統(tǒng)注冊表證書復印件。
C、符合型式聲明書。
3、經指定的技術文件及相關數(shù)據(jù)。
(三) 申請人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應向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三、受理及審核作業(yè)
(一) 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的文件及公告規(guī)定應附數(shù)據(jù)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后,給予受理編號后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依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號碼編碼原則(TVPC-01)編碼。
(二) 驗證機關(構)就申請人檢附的符合性評鑒數(shù)據(jù)予以審查,若數(shù)據(jù)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自愿性產品驗證補件通知書」(TVPC-02)請廠商于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fā)「自愿性產品驗證不符通知書」(補件通知不限次數(shù)),并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fā)「自愿性產品驗證不符通知書」(TVPC-03)。
四、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核發(fā)作業(yè)
(一) 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的產品,經審查核可后,由驗證機關(構)核發(fā)「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TVPC-04)。
(二) 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由驗證機關(構)發(fā)證,并加蓋鋼印,核予申請人依據(jù)自愿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產品驗證標志,其圖式及識別號碼繪制方法如「自愿性產品驗證標志圖式繪制方法」(TVPC-05)。
五、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規(guī)定
(一) 證書名義人應于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向原核發(fā)證書的驗證機關(構)申請延展。
(二) 證書名義人應檢附的文件如下:
1、自愿性產品驗證申請書及自愿性產品驗證申請數(shù)據(jù)輸入程序檔案。
2、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正本。
3、如商品的檢驗標準有修正,并應檢附符合最新公告檢驗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經指定的應檢附文件。
(三) 延展申請經驗證機關(構)審查核可者,得延展原證書有效期間一次;若未于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者,則應重新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
六、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的重新申請規(guī)定
(一) 證書名義人于證書延展一次期滿后,應重新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其申請的規(guī)定依第二點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作業(yè)辦理。
(二) 上開重新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在商品不變及檢驗標準未變更之下,申請人可持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或原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正本或復印件(該證書不得有產品驗證經撤銷、或經依自愿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規(guī)定廢止的情形)申請,審查單位可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檢送樣品以供確認。
(三) 申請人持原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正本或復印件申請者,審查單位應重新審查該證書檔案內所存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確認符合檢驗標準及技術規(guī)定,并轉存檔于新證書內。
七、年費繳納作業(yè)
(一) 證書名義人須繳納年費后始得領用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證書發(fā)證日期為當年度十月一日以后者,證書名義人須一并繳納次年度年費。
(二) 驗證機關(構)應于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提列次年度年費,通知證書名義人于十一月三十日前繳納。十二月一日開始行文向逾期未繳納的證書名義人進行催繳,并以十二月十五日為繳納期限。
(三) 證書名義人逾越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未繳納次年度年費,驗證機關(構)應即依自愿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款規(guī)定廢止其驗證登錄,并自次年度一月一日起生效。
(四) 自愿性產品驗證經撤銷、廢止者,驗證機關(構)就其已繳納的該證書當年度年費,除收取有溢繳或誤繳的情形外,不予退還。
八、管理、查核與追蹤
(一) 為便于管理、查核與追蹤,對于獲準使用自愿性產品驗證標志的產品,驗證機關(構)均應建立自愿性產品驗證名冊。
(二) 取得自愿性產品驗證的型式商品,若生產廠場因故有所變更或遷移時,應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核準,并同時申請換發(fā)新證書。
(三) 經消費者反映經自愿性產品驗證的產品有瑕疵者,驗證機關(構)應向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或經銷商等實施取樣檢驗或對工廠執(zhí)行檢查作業(yè)。
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應檢附文件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