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fā)布FDA北字第1052002283號令,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yè)要點”,并更名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yè)要點”,并自即日生效。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yè)要點修正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一、“衛(wèi)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查驗機關)為提升食品及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輸入查驗效率,并使查驗作業(yè)一致,特訂定本作業(y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驗的范圍,指經“衛(wèi)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三十條公告,應向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的產品。
第二章 受理查驗作業(yè)
三、輸入食品容器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并成一批辦理查驗:
(一) 瓷制餐具及廚具:進口報單及產品分類號列(分壺【杯】、盤、碗、碟及其他五大類)相同,且容器或器具與食品接觸面的釉彩顏色相同。
(二) 塑料制容器或器具: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產品名稱、材質及與食品接觸面顏色相同。
四、散裝貨輪裝運的同船次大宗谷物,查驗作業(yè)如下:
(一) 同貨品分類號列、同品名,且無法區(qū)隔分開抽樣者,相關報驗義務人均申請查驗后,并成一批核判查驗方式。產品分二處以上港埠申請查驗者,查驗方式以較嚴格的方式執(zhí)行。
(二) 須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者,應再檢附海關艙單及船艙圖。
(三) 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由第一卸貨港埠查驗機關執(zhí)行,查驗結果適用并成一批核判查驗方式的產品。
(四) 檢驗不符合規(guī)定但已先行卸存于谷倉且無法區(qū)隔者,該谷倉內的產品視為不符合規(guī)定。
第三章 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五、查驗機關執(zhí)行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時,應會同報驗義務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辦理;查驗人員完成抽樣后,即請報驗義務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取樣憑單簽署。
六、查驗機關執(zhí)行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開驗數及抽樣數量表辦理,并依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抽中項次執(zhí)行抽樣,惟查驗人員發(fā)現同一批申請查驗的其他項次產品有衛(wèi)生安全疑慮時,經報請港埠辦事處主管后可加抽或改抽其他項次產品。
第四章 查驗結果
七、輸入產品查驗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的判定作業(yè)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請查驗的活、生鮮或冷藏水產品,查驗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者,與抽中項次的相同產品均判定不符合。
(二) 活、生鮮或冷藏水產品以外產品,查驗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者,同批產品全數判定不符合。
第五章 具結先行放行
八、輸入產品辦理具結先行放行的作業(yè)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請查驗的活、生鮮或冷藏水產品,與抽中項次的相同產品均以具結先行放行處理。
(二) 活、生鮮或冷藏水產品以外產品,同批產品全數以具結先行放行處理。
(三) 具結先行放行產品的存置地點,以二處為限。但經查驗機關審查認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 活體水產品需經復養(yǎng)者,報驗義務人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時應同時檢附復養(yǎng)地點的平面圖。
九、經同意具結先行放行的產品,申請理由為檢驗時間超過五日、產品容易腐敗或變質、經查驗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查驗機關應通知存置地點的地方衛(wèi)生機關查核產品存置保管情形。
十、具結先行放行產品經檢驗不符合規(guī)定者,查驗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所在地及產品存置地的地方衛(wèi)生機關。
第六章 輸入時免貼中文標示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可免查核中文標示:
(一) 臺灣貨復運進口。
(二) 民眾個人自用。
(三) 報驗義務人申報產品于輸入后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
十二、依前點第三款申報產品于輸入后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經查獲產品輸入后的使用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者,以申報不實辦理。
食品及相關產品開驗數及抽樣數量表
開驗數 |
一、貨柜裝運者,開柜數如下: 1、小麥、大麥、玉米、米、高梁及黃豆:三十柜以下開一柜,每增加三十柜加開一柜,不足三十柜者以三十柜計。 2、小麥、大麥、玉米、米、高梁及黃豆以外產品:十柜以下開一柜,每增加十柜加開一柜,不足十柜者以十柜計。 二、查驗產品開件數如下:
三、散裝貨輪裝運的大宗谷物,每艙均開驗,并于各角落(邊)抽樣四點。 四、無包裝整柜裝運的大宗谷物,開驗時隨機抽樣四點,必要時可增加抽樣點。 五、查驗人員認有衛(wèi)生安全疑慮或必要時,經報港埠辦事處主管后可酌量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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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數量 |
一、各類產品抽樣數量如下,并可視檢驗項目需要酌量增加: 1、散裝貨輪及無包裝整柜裝運的大宗谷物、散裝油脂:二公斤。 2、固態(tài)食品:六百公克,固液混合或液態(tài)食品:一公斤。 3、食品添加物:五百公克。 4、免洗筷:一百雙。 5、瓷制餐具及廚具:二件。 6、塑料容器:二十件。 7、食品衛(wèi)生標準另有規(guī)定者,從其規(guī)定。 二、輸入產品符合下列情形,報驗義務人可要求減量抽樣: 1、食品及食品添加物:重量于十公斤以下,或每公斤價值新臺幣一仟元以上(以完稅價格計)。 2、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以外產品:件數為前點抽樣數量五倍以下,或每件價值新臺幣一仟元以上(以完稅價格計)。 三、檢驗微生物者,抽樣最小完整包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