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報》報道,近日,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該院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一熟食作坊的負責人許建國提起公訴。
2016年1月21日,寶山公安分局會同寶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涉案熟食作坊進行檢查,當場查獲正在加工的雞爪、牛肚等熟食,后經檢測,現場抽樣熟食均含甲醛成分,其中蹄筋中甲醛含量9.05mg/kg,泡椒鳳爪中甲醛含量6.4mg/kg,而豬耳和鴨胗中甲醛含量更是高達240mg/kg和263mg/kg,均屬于檢驗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制品。
甲醛被列入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據許建國供述稱,其和妻子于2015年11月左右開了一家熟食作坊,沒有辦理過相關資質。為了讓肉質看上去松、嫩、口感好,把材料放入自來水浸泡,浸泡過程中加入燒堿(即“魷魚水發(fā)劑”),泡好后用清水過三至四次,隨后加入辣椒等作料加工,再到附近菜場擺攤出售。
許建國辯稱,甲醛系食材購買時已有的,否認其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甲醛,其所添加的“魷魚水發(fā)劑”屬于食品加工助劑,經檢測符合標準。在此情況下,既不能認定許建國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能認定許建國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因此不能認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許建國不能認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許建國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許建國生產、銷售的食品均被檢測出含甲醛成分,屬于檢驗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并且其經營的系無證黑作坊,應當認定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