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定點屠宰資格,卻雇請他人在自己家里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去年10月15日,關口街道村民劉某私設在自己家里的生豬屠宰場,被多部門聯(lián)合查處。近日,劉某因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受雇屠宰生豬的李某獲刑八個月,并被分別處以罰金。
去年10月15日凌晨,市畜牧水產局、公安局以及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合對全市生豬私屠濫宰點進行執(zhí)法。在關口 街道劉某家門口,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一輛貨車停在一旁,車廂木板上鋪滿了已被切割好的豬肉。
執(zhí)法人員在該屠宰場內查扣豬副產品7套,豬胴體10邊,生豬4頭。經瀏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生豬及豬副產品共計價值 2.5萬元。
經審理查明,劉某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15日期間,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未取得定點屠宰資格的情況下,在其位于本市關口街 道的家中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
在此期間,李某明知劉某未取得定點屠宰資格,仍受雇于劉某,幫助其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其中,去年9月4日至10月12日,劉 某從養(yǎng)殖戶處購進生豬,李某負責宰殺,銷售額達14.6萬余元。
去年11月11日,劉某、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非法屠宰生豬的犯罪事實。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 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鑒于兩人有自首情節(jié),均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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