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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qū)發(fā)布“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品項

   2018-02-27 廈門WTO工作站7210
核心提示:  2018年2月13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福部中醫(yī)藥司發(fā)布衛(wèi)部中字第1071860124號公告,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品項,涉及37項,
   2018年2月13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福部中醫(yī)藥司”發(fā)布衛(wèi)部中字第1071860124號公告,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品項,涉及37項,于2018年2月22日生效。
 
  原與之相關(guān)的6個公告,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215項,因部分品項不合時宜,停止適用。新的“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有36項,分別是:百合、荷葉、銀耳(白木耳)、山藥、生姜、昆布、薤、馬齒莧、蒜、海藻、小茴香(子)、八角茴香、龍眼肉、枸杞子、烏梅、大棗(黑棗、紅棗)、山楂、秦椒(花椒)、胡椒、芡實、蓮子、淡豆豉、蓮子、赤小豆、薏苡仁、牡蠣殼、黃精、薄荷、絞股藍(七葉膽)、決明子、石斛、陳皮、肉豆蔻、草豆蔻、人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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