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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qū)修訂《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2018-04-08 廈門WTO工作站5870
核心提示:  2018年4月3日,臺灣地區(qū)經濟部發(fā)布經貿字第10704601950號令,發(fā)布新修訂的《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并自2018
   2018年4月3日,臺灣地區(qū)“經濟部”發(fā)布經貿字第10704601950號令,發(fā)布新修訂的《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并自2018年4月10日起開始實施。
 
  內容涉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界定、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fā)單位后事宜、申請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的原產地證明書資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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