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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與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shù)膮^(qū)別?

   2018-10-31 北京法院網(wǎng)7040
核心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的購買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義的消費者范疇,則針對所購食品的任一種瑕疵,同屬于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這兩個領域。對該瑕疵性質(zhì)的判斷存在三種情形,第一種是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欺詐,第二種是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第三種是既構成消費者保護所規(guī)定的欺詐又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在前兩種情形下,依據(jù)食品瑕疵的性質(zhì),分別依照食品安全法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評價,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賠償款。在第三種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調(diào)整食品安全領域的特別法,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調(diào)整消費領域的一般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一旦某種食品瑕疵既構成欺詐又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適用特別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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