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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嶗山區(qū)某茶場生產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12-01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7000
  典型案例(11月)
 
  青島市嶗山區(qū)某茶場生產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違法事實:
 
  2021年6月1日,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食藥環(huán)檢驗研究院(山東)集團有限公司對嶗山區(qū)食品小作坊某茶場(于2021年5月13日取得山東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的嶗山紅茶進行了監(jiān)督抽檢,檢驗結果為甲拌磷項目實測值0.61,而檢驗依據標準《食品國家安全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19)指標為≤0.01,檢測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認定,該茶場在2021年5月27日共生產當批次嶗山紅茶10公斤,銷售價每公斤 300元,2021年6月2日前全部銷售完畢(含被抽檢抽樣的1公斤),貨值金額3000元。除售給檢測公司用于抽樣的1公斤茶葉外,其余9公斤茶葉當事人已于2021年7月1日全部主動召回并銷毀,違法所得300元。無庫存不合格茶葉。當事人生產的茶葉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構成生產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渡綎|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點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鑒于當事人在執(zhí)法人員對其進行調查時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和提供證據材料,對不合格茶葉能立即主動進行召回,減輕了危害后果,符合《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的“,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肆仟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引領:該案件是農村區(qū)域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典型案例,農殘超標往往都是茶業(yè)鮮葉種植環(huán)節(jié)農藥殘留的體現,這既暴露出農村地區(qū)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不強,采購鮮葉時把關不嚴,又反映出農村區(qū)域食用農產品的風險隱患。這也提醒我們基層監(jiān)管執(zhí)法部門,一方面要不斷深化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持續(xù)加強法律法規(guī)宣傳教育,持續(xù)加大檢查執(zhí)法力度,另一方面也要統(tǒng)籌抓好食用農產品”治違禁、控藥殘、促提升“專項行動,力爭通過不懈的努力,切實解決食用農產品禁限用藥物違法使用、常規(guī)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還農村食品安全一方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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