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編輯注:衛(wèi)生部在2012年9月發(fā)布公告,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相關報道:衛(wèi)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衛(wèi)生部公告2012年第17號)) 。公告指出,用于食品的人參須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的人參,食用部位為根及根莖,食用量每天不得超過3克。同時,人工種植的人參其衛(wèi)生安全指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要求。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生產企業(yè)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另外,本案件中,所涉及的產品為原告在2009年購買。
新京報訊 (記者張玉學)王女士在北京永安堂醫(y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永安堂)購買的幾種作為普通食品的膠囊產品,發(fā)現膠囊中含有未被準予在普通食品中使用的人參、珍珠、靈芝等。
王女士以銷售違法產品為由將永安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
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永安堂退還貨款3784元。
消費者索賠3784元貨款
王女士稱,2009年10月至12月間,分別從永安堂購買了某品牌的濃縮牦牛精膠囊、靈芝破壁孢子粉膠囊、大豆異黃酮+鈣膠囊、首烏黑豆草本膠囊、芳草無憂膠囊、蘆薈維他命膠囊等6種普通食品產品。她發(fā)現這些產品原料中含有人參、蘆薈、制何首烏、珍珠、靈芝等,目前尚未依法獲準用于普通食品。產品原料大豆異黃酮和圣約翰草,也未依法獲準用于普通食品,如需用于普通食品中,應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
王女士認為,永安堂銷售給她的產品均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違法產品,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3784元。
永安堂被認定明知違法
該案庭審時,永安堂辯稱,其銷售的產品生產廠家是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標準的,不同意退貨。
二審法院二中院認為,按照衛(wèi)生部相關規(guī)定,對于國家規(guī)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開發(fā)用于普通食品,應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
法官表示,銷售方在銷售產品時,應明確向消費者明示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的區(qū)別。像人參、蘆薈、制何首烏、珍珠、靈芝等,均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中。大豆異黃酮、圣約翰草未經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的,也不得作為普通食品的原料進行生產經營。永安堂在我國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仍銷售上述涉案產品構成明知,違反了法定義務。
近日,二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