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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和燒坊不服一審判決 列舉11條理由反訴貴州茅臺

   2013-08-26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1510
核心提示:  列舉11條理由反訴貴州茅臺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表示:針對茅臺非法扣押公司價值近千萬元酒產(chǎn)品一事,我們已經(jīng)提起上訴。
 
 
  列舉11條理由反訴貴州茅臺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表示:“針對茅臺非法扣押公司價值近千萬元酒產(chǎn)品一事,我們已經(jīng)提起上訴。”
 
  距離6月25日一審判決貴州榮和燒坊侵權貴州茅臺商標案敗訴至今,已經(jīng)過去近兩個月時間,期間,榮和燒坊按照法律規(guī)定時間在判決書送達的15天內(nèi)上交了反訴書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8月23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我們已經(jīng)派律師去參加了。”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茅臺非法扣押公司價值近千萬元酒產(chǎn)品一事,我們已經(jīng)提起上訴。”
 
  本報記者致電貴州茅臺董秘樊寧屏了解情況,但是電話無法接通。
 
  榮和燒坊反訴茅臺侵權
 
  據(jù)了解,作為一線白酒企業(yè)的代表,貴州茅臺近幾年一直對打假不遺余力,本是“同根生”的貴州茅臺鎮(zhèn)酒廠成為茅臺打假的目標之一。“茅臺起訴了多家茅臺鎮(zhèn)的酒廠,他們幾乎都輸了官司,我們這次官司輸了確實很意外,不過,我們會一直打到底。”一審判決結(jié)束后,王凱福曾告訴記者。他一直認為,從一審開庭到一審宣判,他們是不會輸?shù)模欢?,結(jié)果卻是如此“傷人”。
 
  在榮和燒坊看來,法院判決他們侵權的理由不充分,另外,被茅臺“扣押”的酒根本未在市場銷售,法院判決榮和燒坊賠償2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jù)。
 
  回顧事件起因,茅臺當初起訴榮和燒坊的主因是,“MAOTAI”字母商標及商標圖形侵權。雖然在一審判決前茅臺撤訴了“MAOTAI”字母商標,但是,法院還是宣布榮和燒坊商標圖形侵權。
 
  根據(jù)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結(jié)果顯示,判決被告榮和燒坊停止侵權原告貴州茅臺公司第284526號“貴州茅臺酒”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榮和燒坊賠償貴州茅臺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貴州茅臺合理開支2萬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費4000元。
 
  在榮和燒坊看來,豐臺區(qū)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存在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另外,判決榮和燒坊商標侵權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榮和燒坊方面律師周劍笛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按照法律規(guī)定已經(jīng)反訴茅臺商標侵權案,并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我們反訴也可以說是二審,按照法律規(guī)定,二審并非一定要開庭審理,也可以是書面審理。8月23日的談話審理也是書面審理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重申沒有侵權
 
  在采訪中,周劍笛多次重申,榮和燒坊沒有侵權,豐臺法院也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但是,我們當時沒有說,就是想看看豐臺法院是否按照法律辦事。此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茅臺這邊只去了一個律師,庭上他并沒有說什么。”
 
  不過,榮和燒坊此次反訴的理由多達11條。本文列述前六條,第一,貴州茅臺未舉證其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了國家商標局官網(wǎng)上公布的第284526號商標;另外,在白酒銷售市場,也基本看不到茅臺使用了第284526號商標。該注冊商標是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的,作為馳名商標,商標權人和商標許可使用權人應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目前未有任何證據(jù)表明其在使用該項商標。
 
  第二,榮和燒坊并無任何攀附行為,因為不需要攀附。第三,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導”情形從未發(fā)生。第四,“授權許可或資本投資”的侵權特征屬于一審法院的杜撰,相關消費或經(jīng)營貴州茅臺牌白酒的公眾如果需要研究上訴人的產(chǎn)品是否與貴州茅臺牌白酒有這種聯(lián)系,更加不可能產(chǎn)生“誤認”的結(jié)果發(fā)生。
 
  第五,本案件中,榮和燒坊在產(chǎn)品上印制的圖案、顏色等與被上訴人的第284526號商標有很大不同,上訴人的該項商標設計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劃線、圖案、漢字,其中只有圖案需要設計,劃線及漢字不需要設計。榮和燒坊不存在復制、翻譯等侵權行為。第六,榮和燒坊也不存在“誤導公眾”情形。
 
  對于指認法院程序違法一事,周劍笛表示,榮和燒坊在一審中,依法對被貴州茅臺非法扣留榮和燒坊的酒品一事提出反訴請求,并遞交了反訴狀,但一審法官視而不見,根本不予以審理,藐視國家法律,刻意偏袒貴州茅臺一方,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基于以上幾點,榮和燒坊沒有任何侵犯貴州茅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也沒有給茅臺造成任何損失。茅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程序違法,其錯誤判決理應被撤銷,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應判決駁回茅臺的所有訴訟請求,并判決支持榮和燒坊的反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未有結(jié)論
 
  根據(jù)周劍笛的描述,豐臺區(qū)法院對于茅臺和榮和燒坊的商標侵權案缺乏事實依據(jù)。“榮和燒坊與貴州茅臺的前身本出自同門,而榮和燒坊的董事長與貴州茅臺的董事長都是白酒標準的制定者,茅臺鎮(zhèn)是地名,因此,大家都會在包裝上出示“MAOTAI”字樣。而榮和燒坊酒產(chǎn)品也有百年歷史,與茅臺飛天酒的酒質(zhì)相當。”
 
  據(jù)他介紹,榮和燒坊近千萬元酒產(chǎn)品被茅臺扣押后,目前已經(jīng)不見蹤跡,法院判決也是依據(jù)榮和燒坊提供的酒為依據(jù)。“拿我們提供的酒來罰我們,法理上說不通。”
 
  另外,對于一審判決的榮和燒坊要賠償給茅臺20萬元一事,周劍笛表示,榮和燒坊的酒沒有在市場上流通,只是送給一些單位做品嘗用,法院做出20萬元的賠償是沒有依據(jù)的,全憑自己想象。
 
  周劍笛告訴記者,二審主要是聽取雙方意見,當場沒有給出任何消息。“我們在繼續(xù)舉證,一方面提交董事長指定的酒類執(zhí)行標準文書,另一方面提交品鑒酒單位證明。我們已經(jīng)起訴茅臺非法扣押榮和燒坊的酒產(chǎn)品,二審大概在下個月開庭,按照法律規(guī)定,一般在三個月內(nèi)給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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