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和燒坊稱,法院在審理茅臺起訴其侵權的同時,也應該審理公司起訴茅臺非法扣押酒的案子
在不服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反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后,貴州茅臺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件波瀾再起。
然而,在榮和燒坊看來,他們不僅不服一審判決中對于商標圖形侵權的判決,還對于反訴茅臺非法扣留榮和燒坊千萬元酒的案件未被同時審理而耿耿于懷。
“法院在審理茅臺起訴我們侵權的同時,也應該審理我們起訴茅臺非法扣押我們的酒的案子,法院在沒有審理茅臺非法扣酒的案子就結案,所以我們不服從一審判決,已經上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榮和燒坊負責商標侵權案件的周劍笛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此表示。
一波幾折 榮和燒坊找酒難
據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對本報記者介紹,2010年5月,公司通過鐵路快運發(fā)往北京的一批酒到京后就不見了。經過尋找得知兩個去處:一個是北京西客站警方扣押,一個是被茅臺打假辦扣留,但是,雙方相互推諉,后來就不了了之了。公司就一直在等結果,但沒想到的是,茅臺起訴了榮和燒坊,茅臺打假人員提供給法院一組公司丟失酒的照片,并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
而就在榮和燒坊應訴茅臺商標侵權案的同時,榮和燒坊也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
“我們在應訴茅臺起訴案件的同時,也向北京市豐臺法院提交了上訴書,起訴茅臺非法扣押我們的酒,并提出要找回這批酒。”周劍笛告訴記者。
但是,經過幾次開庭,最后茅臺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勝訴,法院要求榮和燒坊賠償茅臺20萬元。本報記者也參加了此案開庭,并在最終宣判時也拿到了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但記者并沒有在這份判決書上看到有關榮和燒坊起訴茅臺追回丟失酒的文字。
“在此案件的卷宗中有提到反訴茅臺找回酒的資料。”周劍笛向本報記者證實他們已經起訴茅臺的事實。
而在業(yè)內人士看來,茅臺作為一家大型行業(yè)龍頭企業(yè),要比榮和燒坊的實力雄厚,但是法院未審理其訴訟案件或許有其他原因,并非因為實力問題而被忽視。
不過,在榮和燒坊看來,法院沒有審理他們的上訴狀就宣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程序。
對于上述榮和燒坊的說法,《證券日報》記者采訪了代理茅臺商標侵權案的律師李洪濤,在其看來,豐臺法院要求雙方提交證據時就駁回了榮和燒坊找酒的提案。
李洪濤對記者表示,按照法律程序,當一個官司中出現反訴時,反訴的主體必須與一審案件的主體相同,為同一事件。茅臺是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而榮和燒坊則是找酒,屬于物權案件,兩者不符,所以豐臺法院駁回了。“他們一直還拿這個說事,不知道他們的真實想法。其實,榮和燒坊如果找酒,可以另行起訴,而不是反訴”。
茅臺扣押的非假酒 應該歸還對方
在采訪中,有業(yè)內人士稱,如果某產品商標侵權,該產品將被銷毀,如果沒有侵權,則該商品將歸還給其“主人”。但是,榮和燒坊的酒在運往北京后就“不翼而飛”,至今不知去向。在茅臺提供給法院照片后方知是茅臺打假辦拿走酒,榮和燒坊是否能要回這批酒呢?
北京某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商標侵權與假產品是不同性質的。榮和燒坊的酒如果真的侵權,則應由工商局查扣,在宣判后給應該將標示,把酒還給廠家。因為榮和燒坊是正規(guī)酒廠,而非假酒。“誰拿走的酒,就找誰要回。”
也就是說,榮和燒坊的酒只要不是假酒,那么被扣押單位應將酒還給榮和燒坊。這與其商標侵權是兩回事。
同樣,在周劍笛律師看來,他們要找回自己的酒是天經地義的。“我們有當年丟失酒的證據、數量,這批酒的質量很好,可以作為引子再進行勾兌做成其他的酒”。
周劍笛表示,此次丟失酒的價值為1000多萬元。在其看來,雖然這批酒沒有在市場上流通,但是,榮和燒坊還在賣其他的年份酒,而這批酒也是有商標的合法的酒,而這些酒是送給北京酒文化研究會和一些友人品鑒的。因此,這些酒的品質較高,價值也很高。
對于榮和燒坊是否有權利找回自己丟失的酒,作為使作俑的主角茅臺,其律師又是如何看的?李洪濤律師表示不方便討論這個問題,這要看榮和燒坊的想法。
對于榮和燒坊丟失的酒,李洪濤也表示,其負責的是商標案件,對酒的下落并不清楚。
撤銷一審判決 發(fā)回原法院重審?
根據榮和燒坊律師周劍笛的描述,榮和燒坊方面已經反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提出了11條理由來反訴貴州茅臺,那么結果會怎樣呢?
周劍笛表示,二審應該撤銷一審判決,并發(fā)回原法院重審。
不過,在李洪濤看來,二審也是圍繞一審判決結果進行審理,而并非其他事件。也就是說,一審判決是榮和燒坊外包裝侵權,二審也應該是圍繞商標是否侵權而審理,而非找酒官司。
李洪濤還表示,反訴主要是針對同一法律關系。
而8月23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榮和燒坊律師提出了幾個問題,但是他們沒有做出具體的回答,目前,榮和燒坊也沒有提出更充分的證據,二審結果如何,要看法院的判決。
在周劍笛看來,他們目前正在準備相關證據,包括送給品鑒單位的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