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前流通的商品仍可銷售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在5月1日后廣告宣傳中禁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是5月1日以前已經(jīng)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執(zhí)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jīng)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