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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發(fā)文解釋:農民如何算“知道”征地

   2014-10-12 財新網2820
核心提示: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fā)文,專門對農民如何算知道征地決定作出解釋,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時,在期限認定上有據可依。中央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fā)文,專門對農民如何算“知道”征地決定作出解釋,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時,在期限認定上有據可依。

中央政府近年來對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多有強調,不過在上訪事件中,仍有許多農民稱當時“不知道”征地決定。一些農民就省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會大大超出法定的60日申請期限。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fā)文,專門對農民如何算“知道”征地決定作出解釋,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時,在期限認定上有據可依。

實踐中,各地對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時間把握的標準不一致。這份今年7月10日印發(fā)的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在統(tǒng)一標準。

根據《意見》,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己經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張?zhí)岢霎愖h,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的,不能認定申請人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而能夠作為證據的則包括,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征收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以及被征地農民出具的證實其被征收土地已張貼公告的證言等證據。

此外,若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關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已經按照相關規(guī)定發(fā)布了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載明了征收土地決定的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若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有以下五種行為之一: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領取征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補償款提存通知、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因對補償標準存有爭議申請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可以認定申請人從上述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意見》并提出,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辦理,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意見》也被認為能夠反過來助推征地程序的完善。福建省便就中央巡視組反饋的強征強拆問題提出,認真落實《意見》,進一步規(guī)范被征地農民聽證、告知程序,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不合理、不落實,未按規(guī)定舉行聽證,未履行征地告知程序,以及未召開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農民大會的,視同未履行告知程序,一律不予報批用地。

不過,雖然近年來中央及相關部門對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多有強調,但農民的這些權利并無充分法律保障?!锻恋毓芾矸ā穬H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2006年國務院文件則要求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作為報批材料。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集體土地惟有征為國有才能投入城市建設,政府對集體土地的強制征收權正是得到法律保障。不少學者主張大修《土地管理法》,并盡快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以此真正改變農民土地權利不斷被侵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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