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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明知有毒敵敵畏鰻魚照樣賣 兩名男子分別獲刑

   2015-05-18 半島都市報1720
核心提示:半島都市報5月17日訊(記者 孫桂東) 為了讓鰻魚不招蒼蠅等蚊蟲,市北區(qū)撫順路批發(fā)市場內兩名經營海產品的人員,明知購進的鰻魚

    半島都市報5月17日訊(記者 孫桂東) 為了讓鰻魚不招蒼蠅等蚊蟲,市北區(qū)撫順路批發(fā)市場內兩名經營海產品的人員,明知購進的鰻魚里添加了敵敵畏還繼續(xù)銷售。近日,市北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審理,兩名被告人尚某和張某分別獲刑。

    2007年起,被告人尚某、張某在市北區(qū)撫順路批發(fā)市場內經營青島福海豐海產品經銷部并對外銷售干海產品。

    2014年6月,被告人尚某未履行食品安全驗收監(jiān)測等義務,從他人處購進鰻魚,與被告人張某在店內銷售。2014年6月下旬,張某向侯某銷售鰻魚約5公斤。2014年7月3日,公安機關從青島福海豐海產品經銷部扣押冷凍鰻魚7.02公斤。經檢測,上述鰻魚中檢測出農藥敵敵畏成分。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尚某和被告人張某,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近日,市北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尚某、張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尚某、張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尚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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