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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毒豆芽須先明確標準

   2016-01-20 華商報2630
核心提示:1月18日上午,此前突現(xiàn)逆轉(zhuǎn)的福建芽農(nóng)全尚根案在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啟動重審,法院未當庭宣判。(1月19日澎湃新聞)福建芽農(nóng)全
    1月18日上午,此前突現(xiàn)逆轉(zhuǎn)的“福建芽農(nóng)全尚根案”在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啟動重審,法院未當庭宣判。(1月19日澎湃新聞)
 
    “福建芽農(nóng)全尚根案”背后并不復雜,全本人因為涉嫌用“無根水”制作銷售毒豆芽,被閩侯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而后,事情出現(xiàn)反轉(zhuǎn),二審法院認為“量刑過重、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量刑重還是輕,不能憑空而論,必須要用證據(jù)說話,所以,關鍵的問題在于,“無根水”6-芐基腺嘌呤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試想,假如在判決之前,已經(jīng)有相關規(guī)定對“無根水”的有毒有害與否,作出了明確的界定,何至于出現(xiàn)反轉(zhuǎn)劇情呢?
 
    遺憾的是,在目前的法律體系與技術標準中,對此并沒有明確界定。如此,在追責“毒豆芽”問題上,法律就很容易陷于標準難以判斷的尷尬境地。因為從情感上看,用“無根水”制作豆芽,顯然不能容忍,但從法律上審視,這又是一個技術漏洞,因為缺乏科學權威的標準,常常很難斷定是非曲直。
 
    一邊是情感上的不能容忍,一邊卻是法律界定的尷尬,如此局面,顯然不利于呵護食品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鑒于此,有關部門有必要對包括“無根水”在內(nèi)的眾多公眾印象中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作出明確界定,清楚地告訴公眾及法院,其究竟是否有毒有害。
 
    當然,對食品添加劑有個“非必要不添加”的基本原則,但從全尚根案的反轉(zhuǎn)來看,這一原則還是顯得有些模糊,針對性不強。沒有科學的標準,就很難區(qū)分出“必要還是不必要”。
 
    全尚根案最終會如何落幕,相信法律會尋覓到一個最佳路徑,但此案的反轉(zhuǎn)還是給相關部門、給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了個醒。
 
    在食品安全被高度重視的今天,有必要對那些容易“出事”的化學添加劑,就使用范圍、毒性大小等問題,進行清晰界定,如此,才能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不冤枉任何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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