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內江2月19日訊(記者 龍艷)2月16日,本網報道內江查處2016年首起不正當競爭案件,內江一超市因以低于成本價售賣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被處以1萬元罰款。報道發(fā)出后,引起不少網友的關注和討論。部分網友對于超市被罰款表示不理解。今(19)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咨詢了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zhí)禅櫼约皟冉瓥|興區(qū)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就網友關心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釋疑。
網友關心:低價售賣商品就違法?鮮活商品的定義范圍是什么?
超市低價售賣商品,被處以罰款,網友擔心是否所有低價銷售商品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就此,東興區(qū)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指出,違反《反法》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二是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針對內江被罰款超市案件,執(zhí)法人員介紹稱,超市方于2015年12月28日開業(yè),而其在28日之前便已印好宣傳單,標出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蓮白0.1元一斤,白蘿卜0.1元一斤,土豆0.58元一斤,這表明超市方低價銷售蔬菜,并非是因為蔬菜腐敗等而降價銷售的應急措施,目的是以不正當的低價吸引顧客來店消費,增加超市顧客量和其它商品的銷售收入,達到了排擠其它競爭對手的目的,其行為違法。
同時,網友對于《反法》中提出的低于成本價“銷售鮮活商品”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存在疑惑。就此,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后獲悉,在《反法》的釋義中指出,經營者在銷售新鮮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魚、活蝦等商品時,可以根據天氣、購買力的變化而改變價格。
張?zhí)禅櫬蓭熃榻B說,在本案中,超市方在開業(yè)前便印好宣傳單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這一點說明了其的主觀意愿非常明顯,其以低價吸引顧客,造成的結果是排擠了其它的同類競爭者,存在違法的嫌疑。
此外,《反法》主要針對的對象為經營者,是約束經營者的一部法律,因此不少消費者對于《反法》還存在許多不了解。對此,張?zhí)禅櫬蓭熃榻B說,《反法》是一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法律,其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行為,“作為消費者可能最開始并不是特別理解,但是如果市場競爭規(guī)律被破壞,造成不正當、惡性競爭,最后遭受損害的也是消費者,并不僅僅是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