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被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消費者吳先生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購物網站專營店的經營者濟南欣而康商貿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23976元,支付十倍的賠償金239760元以及承擔公證費用258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吳先生訴稱,今年4月1日,他在被告經營的某購物網站欣而康保健食品專營店網上商城發(fā)現商品名稱為“欣而康安康王蟲草含片北冬蟲夏草非極草滋補禮品36瓶裝”的商品,其商品介紹稱含有冬蟲夏草等三大名貴成分,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且該商品標簽配料表一欄有“蟲草子實體”。出于保健需要,原告在該食品專營店購買了兩份該商品,并于網上支付了貨款23976元。但經查詢得知,蟲草子實體是冬蟲夏草可供入藥的部分,不得添加于食品中。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吳先生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十倍賠償。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