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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和廢止涉及鹽業(yè)管理等部分行政法規(guī)

   2017-04-02 工信部6510
核心提示: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yè)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guī),以及不利于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6部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guī)予以廢止。其中,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7〕7號)關于取消“食鹽中添加營養(yǎng)強化劑或藥物許可”的要求,《決定》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為防治疾病,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yǎng)強化劑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標明銷售范圍”,刪除了“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鹽業(yè)主管機構批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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