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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民警當場抓獲

   2017-10-11 正義網3750
核心提示:為牟取非法利益,男子鋌而走險,自制電船后多次在禁漁期到禁漁區(qū)非法捕撈水產品。經湖南省桃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9月25日
      為牟取非法利益,男子鋌而走險,自制電船后多次在禁漁期到禁漁區(qū)非法捕撈水產品。經湖南省桃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9月25日,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據悉,這是該縣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的案件。
 
  2016年9月,田某自造船只,并配備電瓶、升壓器等禁止的電魚工具用于電魚。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間,田某多次在沅水流域桃源段使用該電船進行捕魚,該縣漁政執(zhí)法人員多次對其進行教育,田某仍屢教不改。2017年4月20日11時許,田某在沅水禁漁期內,到沅水流域桃源縣漳江鎮(zhèn)水電站閘口下游河段使用該電船捕魚時,被該縣漁政執(zhí)法人員及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作案工具船舶1只、電瓶1個、升壓器1臺、捕魚桿3根及捕得的草魚等水產品10條。經認定,被查獲的船只主機、發(fā)電機、升壓機、電極屬于禁用捕撈工具。
 
  另查明,常德市畜牧獸醫(yī)水產局《關于調整全市春季禁漁范圍的通知》規(guī)定,沅水流域自桃花源至漢壽縣目平湖段為禁漁范圍,禁漁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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