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豆制品放置時間長、賣相好、不易壞,不法企業(yè)竟在生產豆制品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近日,由南昌市青山湖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南昌某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公司管理人員南某夫婦在青山湖區(qū)的一公司廠房內,在生產長條豆泡、三角豆泡、圓豆泡等豆制品過程中非法添加硼砂,并將生產的豆泡成品銷往南昌市深圳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等地。2017年1月,南昌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公司廠房的加工場所、原料倉庫、成品倉庫進行監(jiān)督檢查,現場查獲硼砂14.14kg,并抽取了豆腐加工用粉及長條豆泡、三角豆泡、圓豆泡等豆制品樣品。經檢測,上述豆制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成分,長期使用會造成累積性中毒。2017年3月,被告人陳某、南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南某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被告人南某的悔罪表現,考慮到南某的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將其作為社區(qū)矯正對象進行監(jiān)管,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