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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接骨”后“植皮” 豬肉“接驢腿”當成驢肉賣

   2018-12-13 遼沈晚報10330
核心提示:賣假驢肉的男子當場被執(zhí)法人員控制住。本稿圖片均由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陶剛攝  帶皮的驢小腿與豬大腿的關節(jié)處是用鐵絲連

賣假驢肉的男子當場被執(zhí)法人員控制住。本稿圖片均由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陶剛攝
  帶皮的驢小腿與豬大腿的關節(jié)處是用鐵絲連接的,而且能活動自如。

  經造假者“手術”,原皮原毛帶蹄的驢腿接到豬肉上,豬肉被當成驢肉叫賣。
 
  俗語“掛羊頭賣狗肉”,這是由古時“懸牛首賣馬肉”(出自《晏子春秋》)演變而來的,多被比喻無良商家的欺詐行為。
 
  現(xiàn)在老版本又有了新演義——“接驢腿賣豬肉”。
 
  有無良商販變身“獸醫(yī)”主刀“手術”,先“接骨”后“植皮”,把原皮原毛帶蹄的驢小腿接在豬腿上充驢肉賣。
 
  日前,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經過調查暗訪揭開“接驢腿賣豬肉”的真相。
 
  舉報:疑似“母豬肉”接驢腿當驢肉賣
 
  上周,沈陽市于洪區(qū)沙嶺一市場的一位不愿透露姓氏的賣肉業(yè)戶反映,近一段時間,市場上出現(xiàn)賣假驢肉的人,價格很便宜,每天都有不少消費者上當受騙。
 
  這位業(yè)戶說,他在這個市場銷售豬肉已經多年了,最近發(fā)現(xiàn)市場上多了三四伙賣驢肉的人,攤子上擺有幾塊肉,有的還連著原皮原毛帶蹄的驢小腿,無非是想證明賣的是真驢肉。
 
  據(jù)這位業(yè)戶介紹,目前,沈陽市場上的驢肉在30多元一斤,而這些攤上的驢肉卻一斤只有20元,他們之間相互“競爭”,有的還賣50元三斤。除價格上有較大差異,他憑著多年賣肉的經驗,認為這“驢肉”疑似母豬肉。因為母豬生長期較長,所以纖維粗大,肉色發(fā)紅,肉質與驢肉有點相近。他們選擇在“馬路市場”出售,管理相對寬松,還有這“原皮原毛帶蹄”的假驢肉,一般人很難分辨。
 
  這位業(yè)戶說,出于“好奇”,他還與同行做過交流,像這樣賣假驢肉不僅在沙嶺地區(qū)有,在市里的一些“馬路市場”里,也有人在用這種方法賣假驢肉。
 
  這位業(yè)戶說,看著每天有不少人買假驢肉,雖然與自己無關,可總有點于心不忍,所以還是希望能有人出面管一管,別讓賣假驢肉的人在公開行騙了。
 
  調查:老版本新演義令人真假難辨
 
  記者根據(jù)這一線索,前往于洪區(qū)沙嶺這個市場進行了暗訪調查。
 
  這個市場在沈遼路沙嶺段路南一側,市場上的業(yè)戶不少,人來人往比較熱鬧。記者順著東西向的市場走了一個來回,只發(fā)現(xiàn)了一個賣帶腿驢肉的攤位。經與舉報者核實,當天只有這一家出攤,另外幾家當天沒來。
 
  于是,記者來到這家驢肉攤前,只見賣肉男子正坐在三輪車邊,車上放有一個大砧板,還有一臺鉸餡機,除了兩塊連著帶皮帶毛帶蹄的肉外,還有幾個散放的大肉塊,這些肉的顏色明顯發(fā)紅。這家肉攤的生意還不錯,不時有路人詢問,也有人前來買肉,每當有人買完肉,賣肉男子都會主動提出:“給你鉸了唄?”這可能是因為驢肉餡餃子是公認的美味吧,還有可能餃成餡的肉更讓人難辨真假。
 
  這時,有一個男子來到攤前,記者乘機與賣肉人交談起來。
 
  記者:這是什么肉啊?
 
  賣肉人:驢肉啊。
 
  記者:這驢得有四五百斤吧?
 
  賣肉人:哪有,現(xiàn)在哪有老驢了。
 
  男子:有驢頭沒?
 
  賣肉人:有,(驢身上)啥都有,你要我明兒個給你帶一個。
 
  男子(笑著):我是看這有驢腿再加個頭不就更全了嘛,怎么做好吃???
 
  賣肉人:包餃子唄。
 
  說完,賣肉人指著砧板上平鋪的肋部肉告訴男子,這塊肉最好吃,男子買了二斤。
 
  接待完男子,賣肉人轉過來對記者說:來塊???
 
  記者:多少錢一斤?
 
  賣肉人:要不?20(元一斤)給你。
 
  記者:咋這么便宜呢?
 
  賣肉人:咱這是現(xiàn)(殺現(xiàn))賣。現(xiàn)在(市場)最少得28(元一斤),一般也得100塊錢三斤。
 
  記者:來一斤。
 
  賣肉人:一斤(少了點的意思)?我可切不準,多點少點就那么地。這肉你回家就吃吧,老好了,假了雙倍賠錢。
 
  賣肉男子果然“手上沒準”,一刀下去“多切”三兩肉,讓記者多花了6元錢。
 
  現(xiàn)場:用驢腿接豬肉終于露出“原形”
 
  離開肉攤,記者準備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通報,找執(zhí)法人員進行檢查,但執(zhí)法人員在附近還沒有到。鑒于這種情況,記者來到屬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領導非常重視,當即派多名民警與記者一同來到市場。
 
  面對警察的到來,賣肉男子顯得有些驚慌,隨即被民警控制住了。
 
  隨后,記者對攤上的“驢肉”進行翻看,費了很大勁才扒開驢小腿與帶肉大腿之間關節(jié)處的驢皮,仔細一看,有被縫合的痕跡。記者繼續(xù)用力撕扯,里面終于露出了縫合線,而關節(jié)處竟是8號鐵絲連在一起的,且活動自如,看上去就是一條完整的驢腿一樣。
 
  在扒驢皮時,盡管天氣已經很冷了,記者還是聞到驢腿部分散發(fā)出的臭味,原皮下面肉已經發(fā)黑、發(fā)粘了,看來這個道具驢腿已經有很長時間了。
 
  檢查現(xiàn)場還引來不少圍觀者,大家紛紛譴責賣肉人的無良行為。一個男子手里拎著剛買來的假驢肉,看到這種情況顯得非常氣憤,他說:“我以為是驢肉呢,想回家炒著吃,我一看警察來了就不對,要知道是假的就不買了,誰能想到是假的,這還有個驢腿……”
 
  鑒于這種情況,民警決定將賣肉男子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
 
  對話賣肉人:只是把豬肉當成驢肉賣
 
  在派出所里,男子裝作很無辜的樣子,只說這接腿驢肉是有人用面包車送來的,他只知道是“好豬肉”,不認識這個送肉人。
 
  記者:那驢腿是你自己接的?
 
  賣肉人:不是,別人拿來的,以前就這樣。
 
  記者:他是做好送來的?
 
  賣肉人:我不知這是接的。
 
  記者:你不知道,你賣的啥肉不知道嗎?
 
  賣肉人:他告訴我是豬肉,好豬肉。
 
  記者:你賣的到底是驢肉還是豬肉?
 
  賣肉人:當驢肉賣的。
 
  記者:你多少錢上的?
 
  賣肉人:15(元一斤)。
 
  記者:(豬)精品肉才多少錢啊,15上的不對吧?
 
  賣肉人:我不知道人家多少錢拿的,我一斤就掙5塊錢。
 
  記者:這么說是有一個專門接這種肉的,再批發(fā)給你?
 
  賣肉人:對啊。
 
  記者:那驢腿都發(fā)臭了。
 
  賣肉人:他拿來就這樣,我在這兒才賣兩天。
 
  記者:市場上那三四家(賣假驢肉的)呢?
 
  賣肉人:我不認識。
 
  而后,民警對賣肉人居住房進行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可疑物品,只是院里停著一輛小貨車。
 
  轉機:另一男子自投羅網(wǎng)造假驢肉敗露
 
  正當民警在對賣肉男子做一進步調查時,有一名男子開著一輛小面包車來到派出所,手里還拿著盒飯,聲稱是賣肉男子的朋友,到飯點朋友還沒回去,怕他餓著特意給送飯來了。
 
  這才叫自投羅網(wǎng),有人能主動為“朋友”送飯,民警馬上想到,他很可能是賣肉男子的同伙。民警立即對其進行了詢問,男子最后終于交代,他與賣肉男子一起造假驢肉的事。
 
  原來,兩名男子都是外地來沈人員,雖不是同鄉(xiāng),但為了“共同”的目的走到一起。他們通過外省一個造假驢肉的地方掌握了造假的方法,在于洪區(qū)沙嶺地區(qū)租下一處民房,開始造假驢肉到市場上銷售。
 
  第一步:從新民專門買來造假用的驢小腿(驢腿重復利用),再從大東區(qū)“東行”買來豬肉。
 
  第二步:將豬肉去皮、剃去肥膘及大部分肥肉。
 
  第三步:把帶皮的驢腿關節(jié)處的皮扒下一段。
 
  第四步:用電鉆分別在驢腿和豬腿的骨頭上鉆個透眼。
 
  第五步:用鐵絲把驢和豬的骨頭穿上,關節(jié)處要能活動。
 
  第六步:把扒開的驢腿皮復原,包住驢和豬的關節(jié),用線縫上,抹上發(fā)粘的肥油,再抹上鮮豬血增色,這樣假驢肉就完成了。
 
  依據(jù)對兩名造假驢肉者的詢問及調查情況,警方將此案移交給屬地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認真調查依法處理
 
  發(fā)稿前,記者從屬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獲悉,在接到警方轉來的假驢肉一案后,他們十分重視,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就此案展開進一步調查。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介紹,他們已要求兩名造假驢肉者提供所用豬肉的檢疫證明。同時,已對造假驢肉進行了封存,擇日送到相關部門做檢驗,看肉品是否存在其他問題,再根椐調查情況及檢驗結果,依法做出嚴肅處理。
 
  這位負責人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肉類等食品時,要注意查看檢驗合格證明,索要購貨憑證,更不要貪圖便宜,一旦發(fā)現(xiàn)有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律師觀點:“接驢腿賣豬肉”涉嫌欺詐
 
  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敖陽律師認為,“接驢腿賣豬肉”首先是一種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敖陽律師說,如果情節(jié)嚴重、銷售數(shù)額較大等或將觸犯“刑法”。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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