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至11日,文山市法院開庭審理文山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暨“生豬系列”案之黃某永等8人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案,8名被告人到庭接受庭審,150余名群眾旁聽了該案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永、彭某、柯某球、柯某瓊、張某、李某、黃某榮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合伙做生豬銷售,購買無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進行屠宰銷售。7人共同出資2萬元購買虛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使用偽造的動物檢疫證明屠宰無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在屠宰過程中,龍某幫助柯某瓊填寫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偵查機關依法查獲買賣、偽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共計24張,經(jīng)鑒定:23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系偽造。經(jīng)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活體生豬的價格為人民幣650.8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永等8人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行為已觸犯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同時向市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認為被告人黃某永等8人使用偽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屠宰其購買的未經(jīng)檢驗檢疫的生豬并在當?shù)剞r(nóng)貿(mào)市場批發(fā)銷售,導致不特定的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并食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制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隱患,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訴請判令被告人黃某永等8人在云南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全國發(fā)行的報紙上發(fā)表公開賠禮道歉聲明。
法庭上,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8名被告人并出示證據(jù),8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均認為不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亦不應承擔相應的附帶民事責任,并對量刑發(fā)表意見,進行了最后陳述。該案經(jīng)過兩天的審理,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