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消費者權益案,山東萊蕪一名消費者購買假冒茅臺酒后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經銷商賠償7.2萬元。
2018年2月,原告呂某從被告山東某經貿有限公司旗下某店購買了兩箱茅臺酒,共花費1.8萬元,據呂某說,他這次買酒是用于春節(jié)走訪,此后朋友品嘗,反映身體不適,認為是假酒,于是投訴到萊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發(fā)現,原告購買的兩箱茅臺酒為假茅臺酒。原告將被告起訴至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原告購買的酒水鑒定為假冒產品,被告辯稱鑒定的酒并非從被告處購買,存在仿造可能,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在庭審中本院當庭進行開箱檢查,發(fā)現箱體上的編號與箱內酒瓶上的編號,均與原被告雙方認可的編號相同,可認定涉案酒水是原告從被告處購買,所以涉案茅臺酒為假冒酒水。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呂某貨款1.8萬元并賠償損失5.4萬元,合計7.2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訴,終審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結果。
對此,法院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