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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

   2020-02-05 安徽省農業(yè)農村廳5610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國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
 
  為保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我省的貫徹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權威和尊嚴,現(xiàn)決定廢止《安徽省鹽業(yè)管理實施辦法》等4部規(guī)章:
 
  一、《安徽省鹽業(yè)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根據(jù)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第一次修訂,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次修訂,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三次修訂)。
 
  二、《安徽省種畜禽管理辦法》(2002年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公布,根據(jù)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修訂)。
 
  三、《安徽省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辦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
 
  四、《安徽省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2007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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