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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散裝白酒高仿名酒出售 五男子獲刑并處罰金

   2020-08-21 中國法院網(wǎng)6830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重慶五男子打起高仿知名白酒的主意,以散裝白酒貼牌冒充茅臺、五糧液等高端名酒,進行銷售。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貴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人民幣33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其中情節(jié)較輕的兩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劉某貴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租賃民房作為制假窩點,從小酒廠進購低價散裝白酒,從網(wǎng)上成套購買飛天茅臺等名酒包裝及商標等,先后雇傭被告人何某銀、陳某紅在其制假窩點內,采取灌裝、包裝、貼牌、打包等方式,假冒貴州茅臺酒、五糧液酒、國窖1573酒、紅花郎酒等知名白酒,以飛天茅臺一件(6瓶)1000元,五糧液等一件(6瓶)8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331380元。部分高仿名酒銷售給了被告人陳某、鄭某曲后,又被兩人繼續(xù)以每件加價200到350元不等,轉賣給其他被害人,銷售金額分別為22 萬元、23 萬元。
 
  經(jīng)鑒定,上述查獲的貴州茅臺酒、五糧液酒、紅花郎酒、國窖1573酒及各類白酒配件,均系假冒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產(chǎn)品。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貴等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劉某貴、何某銀、陳某紅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31380 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陳某、鄭某曲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分別為22 萬元、23 萬元,數(shù)額較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一審依法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貴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兩年、判處被告人鄭某曲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對情節(jié)較輕的兩名被告人何某銀、陳某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一審宣判后,劉某貴、陳某、鄭某曲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了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jié)嚴重。該罪名要求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屬于同一種商品,且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條文中規(guī)定的“相同”,并不要求所假冒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沒有任何差異,認定是否“相同”,應當以普通大眾的通常識別能力為準。
 
  在本案中,即使各被告人只生產(chǎn)、銷售了貼牌酒,并沒有向酒內添加任何成分,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但法院審理認為,該行為仍然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應當予以懲罰,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定罪論處。借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高檔煙酒類商品時,應當審慎選擇購買渠道和購買方式,盡量選擇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切勿貪圖便宜,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購買商品,以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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