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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說法】虛假宣傳“有機茶”,商家被判“退一賠三”

   2022-03-15 鼓樓法院微信號5450
   3月14日,南京中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南京地區(qū)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的基本情況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微信群團購、食品、汽車、醫(yī)美等諸多方面,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鼓樓法院審理的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入選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假冒有機茶 讓誰“有機可乘”
 
  2021年4月,孫某在某巖茶公司某網上平臺網店購買了“大石山巖白茶”及“山巖紅茶”各兩盒,金額為6800元。上述兩款產品在網店寶貝詳情中存在如下文字描述“是否為有機食品:是”。某巖茶公司于2020年12月取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該證書載明,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獲得有機轉換認證的產品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孫某遂認為某巖茶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對其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
 
  原告訴請
 
  被告退還貨款6800元并賠付20400元,合計27200元;同時退貨運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不存在虛假宣傳的事實;僅同意在原告退還貨物后退還所有貨款。
 
  法院認為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相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本案中,某巖茶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銷售的產品系有機食品,而違反規(guī)定在其商品信息中載明商品系有機食品,應當承擔相應責任?,F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已支付的貨款6800元并支付賠償金20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1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退還貨款6800元并支付賠償金20400元;
 
  2 原告向被告退回所購買的“大石山巖白茶”及“山巖紅茶”各兩盒。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綠色消費理念普及,消費力量升級的推動下,人們的健康安全意識日益增強,為保障消費者舌尖安全的有機食品越來越受到公眾喜愛。進行有機產品生產勢必要增加成本投入,由此造成有機產品價格較高,但消費者無法切實了解到有機產品生產的實際過程,只能憑借有機產品認證標志進行查詢。為此,有機產品作為安全等級最高的食品,國家頒布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保障有機產品的可追溯性。
 
  本案中,某巖茶公司在某網上平臺網店銷售案涉產品時,描述該產品為有機食品,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可認定構成欺詐,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尚貞華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許多商家為了推銷產品,進行虛假的產品宣傳,其實質是傳統(tǒng)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信息時代新的表現形式。同時,虛假宣傳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銷售者的虛假宣傳,消費者基于虛假的宣傳信息發(fā)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銷售者的該種行為屬于欺詐,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遇到經營者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時,應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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