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和衛(wèi)生部共同主辦的"科學認識食品添加劑"座談會,在首都大酒店舉行,中國健康教育中心/衛(wèi)生部新聞宣傳中心毛群安主任說,為了打擊或者遏制一些極個別媒體有意誤導人民,傳播一些錯誤的信息,要加強傳播的監(jiān)控,如果哪一個很大的誤導公眾的信息,我們把這個情況要向新聞媒體宣傳,對極個別的媒體記者,我們也將建立黑名單。(中國網(wǎng)6月14日)
聽說過"行賄人黑名單"、"被執(zhí)行人黑名單",如今,衛(wèi)生部門又為漢語詞匯作出了又一重大貢獻,創(chuàng)造出了"媒體記者黑名單",我很佩服我們有關部門的想像力,如果這種想像力用來治理"地溝油"、"染色饅頭",相信再狡猾的奸商也無法逃脫制裁。
建立"媒體記者黑名單",那是要以他們制造了"不良信息"或者"錯誤信息"為前提,但是,什么叫"不良信息""錯誤信息"呢?略懂新聞學ABC的公民都知道,新聞傳播是一種抽絲剝繭、逐步發(fā)現(xiàn)真相的過程,"媒體不是中央紀委,媒體不是審計署,媒體不是調查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話都說得對。只要(媒體監(jiān)督)有事實依據(jù),就要高度重視",這話不是我說的,而是原國家安監(jiān)總局局長李毅中說的。倘若記者通過初步調查,寫出一個與事實并不完全相符的報道,那他是不是寫了"錯誤信息",進而要上"媒體記者黑名單"呢?
我真不清楚,有關部門判斷"不良信息"、"錯誤信息"和上"媒體記者黑名單"的標準是什么,我只清楚,許多媒體和記者揭露出來的食品和衛(wèi)生安全的問題,往往與行政不作為有關系。那么,由媒體報道的當事一方自行制定"媒體記者黑名單"的標準,并自行判斷誰可以上"黑名單",這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行為符不符合程序正義呢?
當然,我絕不否定媒體中有不良記者,我絕不袒護報道中的"錯誤報道,不過,如果在美國,即便寫"錯誤報道"的記者要負責任,也需要證明記者有"實際惡意"---即媒體在進行有關原告的報道時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虛假不實的",或對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zhèn)斡枰?quot;肆無忌憚的無視".我們的國情不同,我們暫且不管"實際惡意"原則。但是,即使是記者和媒體作出了"錯誤報道",有關部門也不是沒有地方說理和維權,不需要用"媒體記者黑名單"表明你們的態(tài)度,你們盡可能大膽地向法院起訴,讓法院的判決來證實他們是在造謠和誹謗。相反,似乎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賦予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媒體記者黑名單",要知道,公權力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沒有法律依據(jù)設立一個"媒體記者黑名單",進而拒絕記者采訪,還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剝奪了公民和記者的知情權。
要我說,最好的懲罰不良記者和媒體的辦法,就是最大程度地、及時地進行信息公開。有關部門對信息及時和最大程度進行了公開,公眾不再是"不明真相",那他們一眼就能看那些媒體在"造假",在公布"錯誤信息",久而久之,對于那些經常制造"錯誤信息"的媒體和記者,公眾自然而然就在頭腦中建立起"媒體記者黑名單",那些媒體和記者自然會失去公信力,進而他們就沒有市場,被公眾和時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