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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問題食品”支付價款10倍賠付依然不夠

   2007-12-29 中國食品網(wǎng)中食網(wǎng)7990

    據(jù)《現(xiàn)代快報》12月27日報道,12月26日首次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規(guī)定,食品經(jīng)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國家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問題了,這是一件好事。具體來看,關于“問題商品”的賠付,最為原始的是買一賠一,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是買一賠二,假如新的食品安全法得以通過并施行,那么對“問題食品”的賠付將遠遠高于其他種類的“問題商品”——實行買一賠十。然而,筆者以為,銷售“問題食品”10倍賠付,依然是不夠的。

    買一賠一不夠,就上升至買一賠二;買一賠二不夠,就增加至買一賠十;假如買一賠十仍不夠,想必今后將上漲至買一賠百……這樣的思路,相當被動;這樣的約束,效果十分有限。舉個例子,顧客花5角錢買來一個包子,一口咬下去發(fā)現(xiàn)里面有半截小老鼠的尸體,驚恐中吐出嘴里的包子,也發(fā)現(xiàn)有半截小老鼠的尸體。那么,顧客去索賠,是一定會贏的,按買一賠十,他將獲得5元的賠償。這當然比買一賠二即賠償1元進步了很多,但這樣的進步,夠嗎?且不說顧客是否愿意耗時費力去維權,哪怕去了,商家會因為這5元的賠償金而被震懾嗎?商家的馬虎或者說不負責任,在這樣的懲罰面前不易改掉。

    即使我們實行買一賠百,商家也不過付出區(qū)區(qū)50元,依然不足以平顧客之憤、讓商家痛徹心肺。怎么辦?難道制定買一賠千、買一賠萬乃至更高的額度?不,這樣的思路正是筆者所不支持的,筆者以為,這樣的思路從頭至尾,缺少了對一樣東西的思考——精神賠償。

    仍以上述買包子為例,顧客沒吃下去,談不上人身傷害,但是,顧客受到的精神傷害則是客觀存在的。而我們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卻只規(guī)定了“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全忽視了精神傷害的賠償。這一點,可以說對顧客非常不公平,與此同時,也就意味著對商家的責任,放棄了這一關鍵部分的追究。

    我們不難看到,在歐美一些國家,賠償金(包括精神賠償金)動不動就是幾千萬甚至上億美元,根本就不落入那個“買一賠幾”的巢臼。筆者曾看過楊成先生的一篇文章,他談道:“在美國因侵權行為而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47%,均為包含有懲罰性因素在內(nèi)的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能夠削弱侵權行為人的經(jīng)濟基礎,防止他們重新作惡,以及防止社會上其他人模仿侵權行為人的行為。”為什么現(xiàn)在食品問題此起彼伏?懲罰力度過輕,風險與收益不成比例,是最大的原因;而解決這個問題,僅靠制定“買一賠幾”是不夠的,某些狡猾的商人會計算——在他經(jīng)過計算認為賠償依然是毛毛雨的事后,他就會照干不誤,繼續(xù)傷害社會。顯然,商人的想法和法律條文一樣,沒有把制造銷售“問題食品”對具體某一顧客的精神傷害計算進去。

    或許有人會問:精神傷害賠償標準怎么算?我想,這不是問題,許多國家已經(jīng)給了我們參考借鑒的范本。其實,最大的問題不是我們不知道怎么定下精神傷害賠償標準,而是我們依然認識不到或者不愿意承認精神傷害賠償?shù)暮侠硇耘c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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