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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協(xié)會明確表態(tài) 謝絕自帶酒水違反《消法》

   2010-04-28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10390


    本報訊(記者王志新)昨日,記者連線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中消協(xié)反對餐飲行業(yè)“謝絕自帶酒水”的行為,反對理由以中消協(xié)副秘書長武高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解讀為準。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者的重要維權依據,武高漢便是該法的起草人之一。

  《消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法》第十條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武高漢明確表示,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之類的行規(guī),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違反《消法》,侵犯了《消法》賦予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武高漢指出,謝絕自帶酒水還涉嫌壟斷。目前這些“行規(guī)”不僅沒有被制止,反而在其他行業(yè)形成蔓延之勢,“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各地政府有責任采取措施,制止這些以營利為目的、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行規(guī)。

  中消協(xié)另一負責人也指出,現在很多酒店快變成“酒類專賣店”了,消費者只能消費酒樓指定的酒,價格又普遍偏高。他表示,即使這些酒樓明示了謝絕自帶酒水,仍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接受。

  武漢律師界熱議本報連續(xù)報道“謝絕自帶酒水”屬于無效條款

  本報訊(記者王志新)昨日,圍繞本報報道《能否自帶酒水餐館可自主決定》,我市律師紛紛表達看法,認為“謝絕自帶酒水”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屬無效條款。

  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鵬認為,《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消費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謝絕自帶酒水”是違法的。

  央視轉述本報報道時指出,武漢餐飲業(yè)提供的酒水價格最高是市場的4倍。本地律師們評說,這意味著消費者被“謝絕自帶酒水”后,就得被迫消費高價酒水。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許高真指出,“謝絕自帶酒水”是消費者與餐飲經營者利益沖突的表現,“謝絕自帶酒水”會使消費者的消費選擇面縮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武漢分所律師蔡江林表示,餐飲業(yè)“謝絕自帶酒水”是一種為自己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行為,根據《消法》第二十四條和《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其應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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