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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飲料添加劑不存在 市民買36瓶獲賠7000元

   2015-03-06 中國江蘇網(wǎng)2050
核心提示:中國江蘇網(wǎng)3月6日訊 細心的消費者可能會發(fā)現(xiàn),在一些街邊小店出售的簡陋小零食的包裝袋上,配料表中常常會出現(xiàn)添加劑甜塞糖。但

    中國江蘇網(wǎng)3月6日訊 細心的消費者可能會發(fā)現(xiàn),在一些街邊小店出售的簡陋小零食的包裝袋上,配料表中常常會出現(xiàn)添加劑“甜塞糖”。但究竟什么是甜塞糖、能不能加入食品,很少有人會較真。家住武進的林先生偏偏為此和超市對簿公堂。昨日,天寧法院對一起產(chǎn)品銷售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食品中“甜塞糖”的標注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判決超市“退一賠十”。

    林先生說,2013年10月1日,他在天寧區(qū)一超市花712.8元買了36瓶野利藍莓汁,供國慶節(jié)宴請之用。飲用后發(fā)現(xiàn)口感異常,胸口還直犯惡心,遂到紅梅工商所舉報,并從工商人員處得知,藍莓汁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甜塞糖”在《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根本就不存在。

    林先生遂以超市作為經(jīng)營者,對該食品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用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要求超市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退一賠十”。在屢次遭到拒絕后,2014年12月31日,林先生向天寧法院提起訴訟。

    超市則辯稱,作為銷售者,他們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上所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的義務。此外,該食品未對林先生造成明顯的不良反應和人身損害,要求法院駁回林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生產(chǎn)者不得在食品生產(chǎn)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藍莓汁在其外包裝標簽配料表中列明含有“甜塞糖”,為大眾所知,具有公示意義,該店對此是明知的。而該種食品添加劑在相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不存在,因此,該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林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支付價款損失及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據(jù)此判決超市退還貨款712.8元、賠償7128元。

    (莊奕13861028908 天法)

    延伸閱讀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主張十倍價款賠償金無需以受到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為前提。在本案中,超市以藍莓汁未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對此并未采納。因此,廣大消費者要提升甄別產(chǎn)品的能力和“較真”的意識,積極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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