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商場銷售的進口食品包裝沒有中文標識,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起訴商家要求十倍賠償。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支持消費者阿華(化名)的訴訟請求。
2014年10月,阿華在某商場購買6瓶“南非獅子山紫標干紅”進口紅葡萄酒、4瓶“南非獅子山美樂干紅”葡萄酒和3包進口巧克力,合計價款1470元。后阿華發(fā)現(xiàn),她所購買的葡萄酒和巧克力的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也看不到產(chǎn)品原料、廠名、廠址、生產(chǎn)許可證等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場退還商品總價款1470元,并支付該價款10倍的賠償金14700元。
庭審中,商場對阿華所提交的實物(紅酒2瓶、巧克力1盒)不確認是由其經(jīng)營的商場售賣。阿華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視頻資料作為證據(jù),證明所購商品是在被告商場購買的。商場提出視頻資料是阿華偽造的,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商場否認阿華所提交的實物是由其售賣,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商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阿華要求商場返還貨款1470元,并支付該價款10倍的賠償金14700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