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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花再陷花生油廣告詞“虛假宣傳”風波

   2016-06-30 法治周末4990
核心提示:  山東魯花集團因廣告詞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涉嫌虛假宣傳被湖南一消費者舉報。但魯花方面表示,他們并不認

  山東魯花集團因廣告詞“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涉嫌虛假宣傳被湖南一消費者舉報。但魯花方面表示,他們并不認為企業(yè)涉嫌虛假宣傳,企業(yè)廣告發(fā)布經過了審核,企業(yè)也有相關獲獎證書。

  法治周末記者 蔣起東

  “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這句魯花花生油的廣告詞在央視反復播放,令消費者耳熟能詳。然而,正是由于這句廣告詞,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魯花 ) 遭到了消費者的舉報。

  近期,湖南省岳陽市市民李立新兩次舉報魯花,認為其廣告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

  2015 年 11 月 2 日,李立新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了魯花花生油視頻廣告違反廣告法并且要求查處。 2015 年 11 月 18 日,李立新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李立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案原定于 5 月 25 日開庭審理,但由于法院方面原因,并未如期開庭。

  2016 年 1 月,李立新以同樣的理由向貴陽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了山東魯花集團商貿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所銷售的魯花花生油產品標簽涉嫌虛假宣傳。 2016 年 4 月 5 日 ,李立新向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貴陽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客觀公正完整履行法定職責。據(jù)了解,此案將于 6 月 29 日 開庭審理。

  獲“國家科技進步獎”被指涉嫌虛假宣傳

  據(jù)李立新反映,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魯花花生油廣告中描述有“中國的花生,中國的科技,中國的好油,魯花 5S 壓榨工藝”,其中聲音描述有“中國的花生,中國的科技,中國的好油,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國味,魯花香”,圖像畫面突出顯示“魯花國家科技進步獎”“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或者表達獲得“魯花國家科技進步獎”榮譽的徽章。

  李立新提出的第一個質疑是對于魯花所獲獎項名稱的質疑。在李立新看來,“魯花 5S 壓榨工藝”“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未曾獲得過國家科技進步獎,實際上,國務院只設立了“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而“國家科技進步獎”是山東魯花所虛構。

  法治周末記者就此事聯(lián)系到了魯花方面,一位魯花集團宣傳部的工作人員回復法治周末記者稱,他們并不認為企業(yè)涉嫌虛假宣傳,企業(yè)廣告發(fā)布經過了審核,企業(yè)也有相關獲獎證書。

  魯花法律顧問出示給法治周末記者的一份加蓋公章的廣告咨詢意見書顯示,中國廣告協(xié)會咨詢部接受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對魯花花生油電視廣告進行發(fā)布前咨詢,并提出咨詢意見稱,該廣告不違背廣告法及有關規(guī)定。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在廣告咨詢意見書中,客戶提供證明資料一欄中寫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一份”,但在廣告內容一欄中則全部表述為“國家科技進步獎”。

  “國家科技進步獎”能不能作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簡稱而用于廣告詞之中呢?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葛友山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在廣告詞中,“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不能與“國家科技進步獎”畫等號,因為廣告詞的表述一定要準確、真實,不能讓消費者產生誤解。

  獎項指代對象被質疑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國務院向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江南大學頒發(f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據(jù)魯花法律顧問提供給記者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及證書顯示,魯花獲獎證書號為 2012-J-211-2-02-D01 ,該證書項目名稱是“高含油油料加工關鍵新技術產業(yè)化開發(fā)及標準化安全生產”。

  “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的獲獎證書,只能證明由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牽頭組織研發(fā)了一個課題項目。項目主要完成人是江南大學王興國教授,且獲獎項目與魯花花生油沒有關聯(lián)性。”據(jù)此,李立新認為山東魯花的廣告宣傳用語涉嫌違法,是以故意虛構國家榮譽稱號以及冒用國家榮譽稱號方式,進行誤導、欺騙消費者。

  在李立新看來,魯花所獲獎項只是上述項目獲獎,并非魯花 5S 壓榨工藝,也并非魯花 5S 壓榨花生油。

  而魯花方面則認為,魯花 5S 壓榨工藝是魯花所獲獎項目中的核心技術。

  在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的項目簡介中,法治周末記者看到,推薦單位是如此介紹其主要科技創(chuàng)新:“針對高含油油料花生、葵花籽的特點,本項目依靠自主研發(fā)和技術集成,攻克了生香預處理、機械壓榨、無水脫磷、輻照脫毒、低溫充氮儲藏 5 項關鍵技術”“在集成以上 5 項關鍵技術基礎上,形成了 5S 大型物理壓榨生產、管理規(guī)程和產品標準體系。”

  葛友山認為,從廣告法的角度來說,商家確實涉嫌虛假宣傳,如消費者所調查,商家獲獎的獎項是項目,并非產品,把獲獎的獎項安到產品上,屬于虛假宣傳,因為這導致了消費者產生誤解。對此,商家應該改正。

  “商家最后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并不好判斷,因為商家有獲獎基礎存在,并非完全的虛構獲獎情況,對于監(jiān)管單位來說,也許會對商家進行罰款處理,也許只會責令改正,依照情節(jié)輕重作出處罰。如果監(jiān)管單位認定商家虛假宣傳,對于消費者來說,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對消費者作出賠償。”葛友山表示。

  舉報人曾以同樣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并敗訴

  魯花集團法律顧問則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舉報人是一名職業(yè)打假人,起訴的目的并不單純。

  此前,李立新曾同樣以虛假宣傳為由直接起訴魯花集團,但以敗訴告終。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 2015 年 9 月,李立新在沃爾瑪岳陽市巴陵中路分店以 29.9 元的價格購買了一瓶魯花花生油,李立新訴稱,該花生油商標標示中注明“魯花 5S 壓榨工藝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魯花國家科技進步獎”,李立新認為魯花的“高含油油料加工關鍵新技術產業(yè)化開發(fā)及標準化安全生產”項目獲得了“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并非“魯花 5S 壓榨工藝”獲獎,該產品標示屬于欺詐行為。

  魯花則辯稱,“魯花 5S 壓榨工藝”是對其獲獎項目中的 5 個核心部分即生香預處理、機械壓榨、無水脫磷、輻照脫毒、低溫充氮儲藏的概括簡稱,“ S ”是英文單詞“ section ” ( 中文含義為:部分 ) 的縮寫,據(jù)此認為廣告合法合規(guī),無虛假宣傳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李立新的訴訟請求,并認為魯花花生油的產品標示相關表述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還顯示,李立新曾以同一案由起訴魯花方面,后因認為魯花不構成虛假宣傳而撤訴,魯花為感謝李立新對公司產品的關注而向其支付了 1.5 萬元,但李立新撤訴后又提起此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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