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蘭州市民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威立雅)、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侵權一案,經(jīng)過一、二審后,法院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后,原告溫某等3人依法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12月25日記者獲悉,該案日前由省高院審理后作出了駁回溫某、劉某某、徐某某3市民的再審申請裁定。
2014年4月11日,蘭州市自來水被曝出苯污染。事后,幾位蘭州市民將蘭州威立雅起訴至法院,認為威立雅存在過失。市民提起訴訟后,一、二審法院審理駁回了市民的訴訟請求,接著溫某、劉某某、徐某某不服,遂向省高院提起再審訴請。
溫某、劉某某、徐某某申請再審的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的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發(fā)現(xiàn)、處理、應對以及事后補救、補償?shù)确矫姹M到的相應責任及諸多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以對“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為名,駁回申請人的訴求錯誤;終審判決稱個體利益已轉(zhuǎn)化為整體的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據(jù),判決三申請人主張的相應損失已經(jīng)獲得了救濟,補償措施符合侵權責任法確定損害賠償原則,適用法律不當;原判決遺漏“公開2014年1月以來各主要采樣點的水質(zhì)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訴訟請求的審理。
省高院審理認為,該案件的訴訟焦點首先是損害事實的確定,包括受損程度和因果關系,這也是當事人請求賠償?shù)那疤岷鸵罁?jù)。我國現(xiàn)行侵權法規(guī)范及司法解釋對此規(guī)定是明確和具體的。案件原審認定威立雅公司在事后補救、補償?shù)确矫姹M到了相應責任有據(jù),而申請人的主張與請求,缺乏法律事實依據(jù),要求“公開2014年1月以來各主要采樣點的水質(zhì)監(jiān)數(shù)據(jù)”訴訟請求,與損害賠償缺乏直接關聯(lián)性。故此前生效判決并無不妥,申請人所提再審理由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足,遂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