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海淀法院發(fā)布消息稱,2015年8月,原告劉先生從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購買20盒佛初草氣血丹,花費2萬元。后劉先生發(fā)現(xiàn)商品外包裝上標注成份為:蟲草、靈芝、肉蓯蓉、石斛、人參、當歸、黃芪、香菇多糖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京藥)衛(wèi)食證字(2008)第1100X號。
2016年1月,北京市海淀區(qū)有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與未獲得普通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北京某公司簽訂佛初草氣血丹樣品試制協(xié)議,委托北京某公司加工食品樣品,由被告公司承擔產品質量和標簽責任,該食品中添加了藥品蟲草、靈芝、肉蓯蓉、石斛、人參、當歸、黃芪;標簽標注“氣血平衡”,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標注執(zhí)行標準“Q/20198414-9.31-2005”為虛假內容。
劉先生認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在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保健品,故訴至海淀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為生產商,其生產、銷售商品時理應對該商品的品質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注意義務。佛初草氣血丹作為普通食品,當中添加了藥品蟲草、靈芝、肉蓯蓉、石斛、人參、當歸、黃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中“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的規(guī)定,且被告公司的上述行為已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并已作出行政處罰。最后,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