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銷售假藥酒,致人重傷的案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廖某某、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此外,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據了解,被告人鄧某某、廖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利用其以前開設后被注銷的江西省樟樹市天綠藥業(yè)有限公司的名義及該公司遺留下來的包裝、標簽、瓶子和生產保健品的藥材料,進行非法生產。鄧某某于2015年12月份購買了一桶食用酒精(乙醇)100公斤、四小桶工業(yè)酒精(甲醇)80公斤,按酒和水為1比3的比例與廖某某共同生產鹿龜酒、人參天麻酒、枸杞紅養(yǎng)生酒、壯骨追風酒等保健酒,廖某某參與勾兌并將產品銷售給王某等人。王某銷售了60提“天綠公司”生產的鹿龜酒到安??h洲湖鎮(zhèn)左某某等人的藥店。
2016年2月1日下午,被害人彭某甲之子彭某乙來到藥店購買了一提(二瓶裝)“天綠公司”生產的鹿龜酒。2月2日和3日,彭某甲喝了酒后發(fā)生甲醇中毒。經江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所檢測,該鹿龜酒中甲醇含量546.4g/L,壯骨追風酒甲醇含量453.8g/L,枸杞紅養(yǎng)生酒甲醇含量423.9g/L,人參天麻酒甲醇含量350.7g/L,嚴重超出國家標準。
2016年5月11日,經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彭某甲現呈植物狀態(tài)生存,進食、翻身、大小便等自主行動不能自理,綜合評定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傷殘一級。2016年5月27日,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在出院診斷證明書中注明,彭某甲為甲醇中毒、腦軟化、腦萎縮、肺部感染、尿路感染、中耳炎。
2016年4月19日,廖某某、鄧某某于主動到樟樹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12月22日,彭某甲家屬與廖某某、鄧某某和銷售商王某、藥店經銷商左某某等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彭某甲的全部經濟損失(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6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鄧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無證在其生產的“鹿龜酒”等系列保健酒內違法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銷售,致一人重傷一級、一級傷殘,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保健酒,致一人重傷一級、一級傷殘,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