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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飲料協(xié)會:將能量飲料定義為“含興奮劑飲料”不符合消費者利益

   2011-09-27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6680

    食品伙伴網訊 據(jù)國外食品類網站報道,加拿大飲料協(xié)會(CBA)日前表示,加拿大衛(wèi)生部建議將能量飲料定義為"含興奮劑飲料"的做法不符合消費者利益。

    據(jù)了解,2010年加拿大衛(wèi)生部在一份報告中建議,"紅牛"、"Monster"等能量飲料的名稱應該將其中的"興奮劑"成分進行突出說明,并且這些能量飲料需要在有藥物監(jiān)管的情況下進行銷售。

    加拿大衛(wèi)生部稱,此舉可以在消費者購買能量飲料時,提醒他們這些飲料屬于"含藥物類產品而非食品",這可以有效保護消費者,尤其可以保護那些在便利店購買含咖啡因飲料的年輕人。

    加拿大飲料協(xié)會表示,本協(xié)會支持所有的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食品與飲料法規(guī),然而這些法規(guī)在制定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詳盡的科學分析與風險評估,并且有充分的藥物分析數(shù)據(jù)作為支持,對于有關能量飲料的提議來講,加拿大衛(wèi)生部專家組得出的結論建立在有缺陷的風險評估以及不合理的推測數(shù)據(jù)之上,專家組的建議在科學上完全站不住腳,所得出的結論也是不合理的,這些提議也與世界上160個國家的相關政策背道而馳,這些國家包括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美國。

    原文鏈接:http://www.beveragedaily.com/Regulation-Safety/Canadian-energy-drink-drug-designation-not-in-consumer-interest-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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