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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10倍賠償

   2019-11-12 中國質量報5550
  近日,山西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責令4名被告人支付相應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本案為侯馬市檢察院指控的吳某某、馬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一審中,侯馬市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金額證據不足為由,未支持侯馬市檢察院提出的支付銷售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在二審中,侯馬市人民檢察院兩名檢察官作為上訴人(原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負責人吳青峰、干警楊庚作為上級檢察機關代表出庭支持訴訟。上訴人主要圍繞生產銷售金額證據是否充分這一焦點問題,發(fā)表了辯論意見,臨汾市檢察院作為上級機關,重點對民事證據規(guī)則和食品安全的相關政策等發(fā)表了意見。
 
  最終,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責令4名被告人支付相應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為山西省首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0倍懲罰性賠償案件,對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對于食品安全類案件,通過依法發(fā)揮刑罰功效,從經濟上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者違法犯罪成本,對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減少食品安全方面違法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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