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5月29日起,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開始施行。“肯定列表制度”強化了農作物、魚、肉等食品中殘留農藥、動物用醫(yī)藥品的限制。如超過標準限量,食品的銷售和流通將會被禁止。中國農產品出口本來就屢屢受阻的嚴重形勢更是雪上加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不僅平時一直對農藥使用有所顧慮的生產商,就連食品流通銷售現(xiàn)場也是不知所措地迎來了“肯定列表制度”施行的第一天。怎么明明是中國農產品出口商視為洪水猛獸的東西,連壁壘制造者的日本農民也如此不知所措呢?其實,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制訂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是國內如“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技術壁壘”及“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壁壘”等種種說法的源頭,但對此問題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的誤區(qū)。
首先,從TBT定義看認識誤區(qū)?!都夹g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達成的一項重要協(xié)定,但定義可謂眾說紛紜。“技術性貿易措施說”最具有代表性。一般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技術性措施,這些措施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的障礙。也有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成員方為保護國家或地區(qū)安全,保護人類健康和消費者權益,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保護環(huán)境和動植物安全,可以采用一些技術性貿易措施,制定包括包裝、標記和標簽要求在內各項技術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合格評估程序。這些措施可能成為其他成員方商品或服務進入該方市場的障礙,認為技術壁壘只有在對外國產品進口形成限制或障礙時,才被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如果技術壁壘只是對本國產品和服務形成限制或障礙,則并不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也有觀點認為,只要是對貿易產生影響或造成障礙的技術性措施或技術壁壘,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許多定義,強調技術性貿易壁壘給對方國家或地區(qū)造成貿易壁壘,但其積極層面卻被忽視?!都夹g性貿易壁壘協(xié)議》,允許、鼓勵使用技術性貿易措施。要求成員方,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進口產品質量,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huán)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不能用這些措施作為對情況相同國家進行任意或無理歧視或變相限制國際貿易手段;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能為提高生產效率和推進國際貿易做出重大貢獻;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期望這些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不要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障礙;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根本安全利益;國際標準化可在發(fā)達國家向發(fā)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方面做出貢獻。技術性貿易壁壘不等同于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措施本身并不一定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其次,從TBT翻譯看認識誤區(qū)。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翻譯較為常見。有人認為,發(fā)達國家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目的,是憑借其科學、管理和環(huán)保等技術方面優(yōu)勢,保護本國市場和相關產業(yè),限制國外相關商品進口,其技術性貿易壁壘絕大部分不合理,得出“技術性貿易壁壘總是對貿易產生負面影響”的結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宗旨,是為使國際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術法規(guī)、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以及標簽標志制度等方面開展協(xié)調,遏制以帶有歧視性技術要求為表現(xiàn)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最大限度減少和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不是泛泛地限制制定技術性貿易措施,而是要使這些措施對貿易障礙作用降到最低。一些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障礙作用,是因WTO各成員間經濟技術發(fā)展不平衡所致。企業(yè)不能簡單將產品出口受阻歸結為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同樣門檻,身高不同,跨越難度應有所不同。合理技術性貿易障礙促進發(fā)展較慢國家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增加產品技術含量,保證產品技術安全,使產品達到其他WTO成員市場準入技術要求,順利進入目標市場。而不合理技術性貿易障礙,對別國或地區(qū)就變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因此,技術性貿易壁壘并不總對貿易產生負面影響。近10多年來絕大部分技術性貿易壁壘,符合WTO游戲規(guī)則,是合理的,這類技術性貿易壁壘卻不可能通過雙方談判磋商機制來打破,只能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商品技術和環(huán)保標準,生產出達到甚至高于國外技術標準的優(yōu)質產品,“跨越”這些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稱謂不規(guī)范,會給基層企業(yè)應對TBT特別是技術性貿易壁壘造成混亂。合理的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即技術性貿易措施,對貿易會有積極促進作用;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即技術性貿易壁壘,對貿易會有限制作用。對技術性貿易措施,要設法去跨越;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則要堅決打破。
第三,從TBT產生看認識誤區(qū)。通行觀點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出現(xiàn),是因戰(zhàn)后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減弱所致,這是對TBT和關稅、非關稅壁壘關系的認識誤區(qū)。技術性貿易障礙問題由來已久。技術性貿易障礙和壁壘實質,是標準,而標準早就有之。由商品標準而造成貿易障礙,實際就是技術性貿易障礙。過去很少有人將標準以法規(guī)和措施方式確定下來,尚未將標準提升到技術性貿易障礙和壁壘高度;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削弱與技術性貿易障礙和壁壘出現(xiàn)非真正因果關系。技術貿易障礙和壁壘增多根本原因,是科技發(fā)展與人類環(huán)保意識提高;各國經濟技術水平發(fā)展不平衡;技術性貿易障礙始終隨科技發(fā)展和環(huán)保要求提高而變化;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歐共體在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就遇到TBT問題。雖然,技術性貿易障礙和壁壘迅速發(fā)展是二戰(zhàn)后,但其影響日益突出則是近幾十年的事,此時間段對應著各國在GATT/WTO主持下,大幅度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但關稅與非關稅壁壘減弱是原因之一,但并非技術性貿易障礙和壁壘出現(xiàn)根本原因。
第四,從“技術性貿易壁壘”矛盾看認識誤區(qū)。“合法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非法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劃分自相矛盾。如果這種提法正確,那是否也有“合法關稅壁壘”和“非法關稅壁壘”呢?是否也有“合法非關稅壁壘”和“非法非關稅壁壘”呢?貿易壁壘無所謂是否合法,只存在貿易障礙是否合理。“貿易技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或“技術貿易壁壘”,乃至“技術壁壘”不準確,也不科學。規(guī)范譯文應為:技術性貿易障礙?!都夹g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是為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而制定,它有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重要功能,強調使用國際標準。如果存在國際標準或存在部分國際標準,WTO成員國有義務使用國際標準,除非國際標準不適合這個國家的情況或對該國無效。如果可能,鼓勵各成員國遵守國際標準。既然稱“壁壘”則肯定就是障礙,就是要提高國際貿易門檻,就是要把不符合要求產品擋在門外,就一定不符合對方的“法”。技術性貿易壁壘實際上應為技術性貿易障礙,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技術性貿易措施。
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僅僅是作為一種客觀載體,不針對專門國家,不帶有主觀限制合法貿易成分,不回避任何被利用作為“壁壘”實行貿易保護可能性。它包含兩個方面內容,也就是具有兩重性:一是技術性貿易措施,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等合法目的,無須被視做“技術性貿易壁壘”來消除,相反,這種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世界各國文明標志和向往目標。二是“技術性貿易壁壘”,這是技術性貿易措施被用作貿易保護工具時的含義。這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就產生了其應有作用:協(xié)調、約束和制約技術性貿易障礙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應為技術性貿易障礙,是指由于制定、采用和實施不同的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而造成的必要的和不必要的貿易障礙。其中,必要的貿易障礙為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本身并不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它們首先表現(xiàn)為技術性貿易障礙,是必要的障礙,是為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huán)境等目的而設立,雖然對他方構成障礙,但作用是積極的,正當的;其次,只有當它們的制定或實施給國際貿易造成人為障礙時,只有其被利用為貿易保護工具時,才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也就是不必要的技術性貿易障礙,需要加以約束和協(xié)調;第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不能進行合法與否的劃。要通過技術性貿易障礙的實施效果做出判斷分析,區(qū)分技術性貿易措施和技術性貿易壁壘不同情況,而采取或鼓勵或限制對策和措施。
中國的農產品出口企業(yè)如果意識到WTO/TBT的上述含義,就不會盲目地比拼價格,不會盲目地怨天尤人了,而是更多地從自身的方面尋找原因——這對加強中國農產品出口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