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可口可樂公司每年都會推出兌獎瓶蓋,其中一部分流失到廣西南寧賀先生的回收站。
今年,賀先生召集工人回收可“揭蓋贏獎”的瓶蓋,并用自己的錢墊付給部分工人,一共花了14萬元左右。但7月上旬他去兌換時,可口可樂卻說此舉屬非正常消費不予兌換。
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表示,大批量收購瓶蓋并非正常消費者行為,不符合促銷活動針對的消費者主體。
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葉桂明則認為,只要在指定時間內(nèi),可口可樂公司就應予兌獎。
據(jù)悉,可口可樂促銷活動在當?shù)貓蠹埳系墓緸椋?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購買帶有“揭蓋贏獎”促銷標志瓶蓋的產(chǎn)品,有機會贏取“贈飲獎”。
如瓶蓋內(nèi)印有“送一罐可口可樂330毫升汽水”的字樣,即可獲汽水一罐,中獎者需攜帶中獎瓶蓋去指定兌獎點兌獎。
法律看點
1.大批量收購兌獎瓶蓋者是否屬消費者?
2.可口可樂公司是否應為賀先生兌獎?
3.可口可樂公司拒不兌獎,賀先生如何維權?
律師解讀 為生活需要購買產(chǎn)品 才算消費者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青山認為,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目的應該主要是用于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用于經(jīng)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特點。
而賀先生既沒有購買飲料,也沒有實際消費飲料,所以,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
賀先生墊付工錢給工人的行為與可口可樂公司無關,因此,他無權向可口可樂公司索要其墊付給工人的工錢。
未指明特定人群 持中獎瓶蓋者有獎
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王杰律師解釋說,賀先生究竟是不是消費者,與可口可樂公司是否應該兌現(xiàn)承諾給其兌獎沒有必然的關系。
可口可樂公司在促銷公示中并沒有說明必須是“消費者”之字樣,或者說必須是什么特定的人才可以進行兌獎。相反,從公示中可以看出,可口可樂公司是對不確定的人發(fā)出的要約和承諾。
無論是合法購買到還是撿拾到的兌獎瓶蓋,只要符合可口可樂公司促銷公示內(nèi)容中的兌獎條件,可口可樂公司就有義務兌獎。
中獎瓶蓋被丟 誰先撿到歸誰
李青山律師說,兌獎瓶蓋的原所有權人將兌獎瓶蓋拋棄,就等于丟棄了對兌獎瓶蓋的所有權,該兌獎瓶蓋此時就成為了“無主物”。
賀先生先于他人占有這些兌獎瓶蓋,實際取得了這些瓶蓋的所有權,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先占取得”。雖然原所有權人基于買賣合同取得了兌獎瓶蓋的所有權,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而賀先生并非消費者,但賀先生已占有了兌獎瓶蓋的所有權,可口可樂公司就應為其兌獎。
維權建議 可起訴可口可樂公司 不兌獎算違約
王杰律師說,如果可口可樂公司不予兌獎,賀先生可以通過訴訟進行維權,要求可口可樂公司履行合同,就是其在促銷公示中承諾的義務。
從可口可樂公司的促銷公示中可以理解為,不特定的人持有兌獎瓶蓋到可口可樂公司都可以進行兌獎,可口可樂公司應該給賀先生兌獎,否則就構成違約,甚至有可能構成欺詐。
李青山律師強調(diào),根據(jù)可口可樂的兌獎規(guī)則,請求兌獎者需要提供的唯一證據(jù)就是中獎瓶蓋,而無需證明自己是否為實際消費者。
只要賀先生拿著中獎瓶蓋要求可口可樂公司兌獎,對方就必須按規(guī)則兌獎,無權要求賀先生證明自己是否為消費者或者飲料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