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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商洛市畜禽屠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商政發(fā)〔2013〕40號)

   2014-03-10 商洛市人民政府195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 商洛市人民政府【發(fā)布文號】 商政發(fā)〔2013〕40號【發(fā)布日期】 2013-09-27【生效日期】 2013-11-15【效力】 2015年1
【發(fā)布單位】 商洛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文號】 商政發(fā)〔2013〕40號
【發(fā)布日期】 2013-09-27
【生效日期】 2013-11-15
【效    力】 2015年11月14日廢止
【備    注】   http://www.shangluo.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nry/01606072-9-02_A/2013-1012011.htm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商丹園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yè)機構:
 
  《商洛市畜禽屠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13年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商洛市畜禽屠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定點屠宰管理,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畜禽屠宰及相關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豬、牛、羊等。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 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爪、皮等。
 
  第四條 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畜禽屠宰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各縣區(qū)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畜禽屠宰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各級商務、農業(yè)、畜牧、工商、衛(wèi)生、質監(jiān)、環(huán)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條 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畜禽屠宰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分散經營的原則。
 
  第七條 除自宰自食的以外,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畜禽經營性屠宰。
 
  第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于管理的原則設置。
 
  第九條 申請設立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批程序:
 
 ?。ㄒ唬┥暾埲讼蛩诳h區(qū)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ǘ┙浛h區(qū)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審核;
 
 ?。ㄈ┦行笄萃涝坠芾聿块T根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guī)劃和有關要求,會同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ㄋ模徍送ㄟ^后,由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建成后,由市政府組織農業(yè)、商務、環(huán)保等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規(guī)定的,由市政府頒發(fā)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將取得的畜禽定點屠宰證及標志牌證懸掛于廠(場)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有免疫標識標志,并具有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未經檢疫的畜禽不得進入廠(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或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定點屠宰廠出廠的肉品必須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動物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并且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經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廠,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運輸畜禽產品應當使用防塵、封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敞車運輸。運輸鮮肉應當有吊掛設備,運輸有溫度要求的畜禽產品應當使用相應的低溫運輸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應當清洗并消毒。清真畜禽產品不得與非清真畜禽產品混裝運輸。
 
  第十五條 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出廠(場)的畜禽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六條 從事畜禽產品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工、銷售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產品,并對加工或銷售的畜禽產品進行實物登記,存檔備查。不得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
 
  第十七條 市外畜禽定點屠宰企業(yè)所生產的肉品在我市轄區(qū)內銷售,應當實行備案登記和抽檢制度。
 
 ?。ㄒ唬┦型庑笄荻c屠宰企業(yè)在我市設立銷售點,應報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備案;
 
 ?。ǘ┰谖沂性O點銷售的外來畜禽產品須來自國家認定的規(guī)?;笄荻c屠宰企業(yè);
 
 ?。ㄈ┬⌒托笄萃涝讖S(場)生產的畜禽產品只能在所在區(qū)域內銷售;
 
 ?。ㄋ模┦型庑笄莓a品進入我市銷售前應向縣區(qū)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報檢,經抽檢合格后,方可進行銷售。
 
  第十八條 定點屠宰廠(場)供應少數民族食用的畜禽產品,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按照國家和陜西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阻礙畜禽屠宰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商務、農業(yè)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牲畜屠宰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后果的,依據《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監(jiān)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至2015年11月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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