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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試行)(農業(yè)部公告第739號)

   2006-11-30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6200

  為提高農藥登記試驗水平,建立和實施我國農藥良好實驗室規(guī)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部制定了《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fā)布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藥良好實驗室規(guī)范(以下簡稱農藥GLP)實施,進一步提升農藥登記試驗水平,確保農藥登記產品物理和化學性質、殘留、毒性和環(huán)境等安全性評價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是指按照農藥GLP準則要求,對農藥 GLP實驗室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就組織機構、人員、實驗設施、儀器設備、運行與管理等進行符合性考查、評價和認可。

  第三條  農業(yè)部負責制定農藥GLP考核技術規(guī)范和準則,負責農藥GLP實驗室考核和監(jiān)督管理以及國際間農藥GLP互認工作。具體工作由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第四條  農業(yè)部認可的農藥GLP實驗室,按照農藥GLP準則完成的有關試驗數據資料,可用于申請農藥登記。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農藥實驗室按照農藥GLP準則從事農藥試驗6個月以上,并完成2個以上GLP試驗的,可以自愿向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申請考核。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書面資料和電子文件:

  (一)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申請表;

 ?。ǘ┥暾垎挝环ㄈ速Y格和實驗室資質證明文件;

 ?。ㄈ┥暾垎挝缓喗?;

  (四)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包括實驗設施分布平面圖、外觀照片、GLP與非GLP區(qū)域劃分,管理區(qū)域平面圖等);

 ?。ㄎ澹┙M織機構設置與職責(包括組織機構及框圖、各部門或崗位職責);

 ?。┤藛T構成情況(包括申請單位負責人、質量保證人員、試驗項目負責人及有關試驗人員的學歷、專業(yè)、培訓、相關工作經歷等);

 ?。ㄆ撸┲饕撠熑撕啔v;

 ?。ò耍┵|量保證部門的組成及運行情況;

 ?。ň牛藴什僮饕?guī)程目錄;

 ?。ㄊ┲饕獌x器設備一覽表;

 ?。ㄊ唬╅_展有關農藥試驗和GLP試驗情況,包括GLP試驗總結和試驗報告樣本2~3份;

 ?。ㄊ┥暾埧己说腉LP試驗項目;

 ?。ㄊ┢渌嘘P資料。

  第三章 資料審查與現場考核

  第七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應在3個月內完成資料審查。對資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考核組現場考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己藢<?guī)煊赊r業(yè)部聘請相關領域有資質的技術人員組成。

  第八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根據考核領域從專家?guī)熘谐槿?名以上專家組成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與被考核機構有利害關系的考核人員應當回避。

  第九條  考核組現場考核前應制定考核方案,報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備案,并提前7天將考核人員名單、考核時間、內容和日程安排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可靠,并按考核組要求協助開展現場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現場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己碎_始前,應向被考核的單位說明考核依據、范圍、方式、日程安排和紀律等。

  第十二條  考核組應當按照GLP實驗室準則、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指南和考核方案進行考核,全面、公正、客觀地對實驗室進行評價,詳細記錄考核中發(fā)現的不符合事項,必要時應現場取證。

  第十三條  考核組根據現場考核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評議匯總,提出綜合評審意見。綜合評審意見應由考核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有不同意見的,應予以注明。

  第十四條  考核組應在完成現場考核工作后7個工作日內向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提交現場考核報告和綜合評審意見。考核組對現場考核報告和綜合評審意見應保密,不得作為他用。

  第四章 審核與發(fā)證

  第十五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在收到考核組現場考核報告和綜合評審意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現場考核報告和綜合評審意見的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農業(yè)部種植業(yè)管理司審核。

  第十六條  農業(yè)部種植業(yè)管理司根據審核結果提出審批建議,報部領導審批。符合農藥GLP準則要求的,由農業(yè)部公告,并頒發(fā)證書;不符合農藥GLP準則要求的,由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農藥GLP實驗室證書》有效期5年。取得該證書的實驗室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GLP考核。

  第十八條  考核未通過的申請單位再次提出申請的時間至少應間隔12個月。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負責考核專家的有關技術培訓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條  考核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紀律,公正、廉潔地從事GLP實驗室考核活動,不得從事與GLP實驗室考核相關的有償咨詢服務,對考核中獲知的技術或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考核專家應按要求參加有關活動,了解和掌握國內外GLP實驗室進展,不斷提高GLP實驗室考核水平。

  第二十二條  取得《農藥GLP實驗室證書》的實驗室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包括GLP試驗、人員培訓、組織管理、機構人員變動、質量保證等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取得《農藥GLP實驗室證書》的實驗室,組織機構、實驗環(huán)境條件、主要負責人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業(yè)部將對有關的農藥GLP實驗室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農藥GLP實驗室資格,撤銷其《農藥GLP實驗室證書》。

 ?。ㄒ唬┪窗凑誈LP準則進行試驗,或編造、修改數據,提供虛假試驗檢測結果的;

 ?。ǘ┮苑荊LP試驗冒充GLP試驗的;

 ?。ㄈ┬孤对囼灆z測委托者要求保密的技術資料、試驗內容和試驗結果的;

 ?。ㄋ模┢渌`反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1.    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申請表.doc

  2.   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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