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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第12號)

   2008-01-05 中國食品網(wǎng)中食網(wǎng)5130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2007年12月6日農業(yè)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政才

  二○○八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管理,規(guī)范檢驗機構考核工作,保證檢驗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開展農作物種子檢驗服務,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shù)據(jù)和結果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農業(yè)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檢驗機構的考核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檢驗機構由農業(yè)部考核;其他檢驗機構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第三條 檢驗機構考核采取文件審查、現(xiàn)場評審和能力驗證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證書標志、監(jiān)督管理統(tǒng)一的制度。

  第四條 考核機關成立考評小組,負責文件審查和現(xiàn)場評審工作。

  考評小組由3名或者5名考評員組成??荚u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yè)的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從事種子檢驗工作5年以上,并經(jīng)農業(yè)部考核合格。

  第五條 農業(yè)部的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負責檢驗機構能力驗證和考評員評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考核的檢驗機構應當符合農業(yè)部《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準則》(以下簡稱《考核準則》)的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蟮募夹g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

 ?。ǘ┯?名以上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種子檢驗員,其中至少3名為室內檢驗員;

 ?。ㄈ┯邢鄳墓潭z驗場所和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規(guī)程》要求的儀器設備;

 ?。ㄋ模┯薪∪行У墓芾砉ぷ饕?guī)范。

  第七條 申請檢驗機構考核的,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ㄈ速Y格證明或者法人授權證明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ㄋ模┓N子檢驗員資格證明;

  (五)檢驗項目范圍說明;

 ?。┵|量手冊;

 ?。ㄆ撸z驗報告2份。

  第八條 考核機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guī)范性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后,考核機關應當與申請人商定現(xiàn)場評審時間,通知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準備能力驗證樣品,并將質量手冊和相關材料轉交考評小組進行文件審查。

  第三章 能力考評

  第九條 考評小組依據(jù)《考核準則》的要求進行文件審查,主要審查質量手冊和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和適宜性。對不符合要求的,報經(jīng)考核機關通知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修改。

  第十條 考評小組依據(jù)《考核準則》的要求開展現(xiàn)場評審,主要對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儀器設備和質量管理等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核。

  現(xiàn)場評審由考評小組組長負責組織。評審結論經(jīng)考評小組成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并由全體考評員簽字后方為有效。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

  現(xiàn)場評審工作應當在2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考評小組應當在文件審查和現(xiàn)場評審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考核機關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包括文件審查結論、現(xiàn)場評審結論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第十二條 能力驗證采取比對試驗方法,比對試驗的檢驗項目不得少于申請檢驗項目范圍的15%。

  第十三條 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應當制定比對試驗方案,依據(jù)申請檢驗項目范圍制備試驗樣品,并發(fā)放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項目檢驗,并報送檢驗結果。

  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對檢驗結果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向考核機關提交能力驗證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能力考評工作應當在5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和能力驗證結果報告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考核決定。對符合要求的,頒發(fā)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合格證書應當載明機構名稱、證書編號、檢驗范圍、有效期限、考核機關。

  第十七條 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由考核機關予以公告。省級考核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檢驗機構考核情況報農業(yè)部備案。

  第五章 變更與延續(xù)

  第十八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機構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

  (一)檢驗機構的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的;

 ?。ǘz驗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化的;

  (三)檢驗項目范圍發(fā)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機構申請擴大檢驗項目范圍的,考核機關應當進行相應的能力考評。

  第二十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發(fā)生變換的,應當報經(jīng)考核機關認可;檢驗機構質量體系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將新版質量手冊報考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xù)從事種子檢驗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考核機關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可以從事下列種子檢驗服務:

 ?。ㄒ唬┏袚r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jiān)督抽查檢驗任務;

 ?。ǘ┫蛐姓C關、司法機構、仲裁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shù)據(jù)和結果的檢驗服務;

 ?。ㄈ┢渌袡z驗。

  從事前款第(一)、(二)項檢驗服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農作物種子檢驗規(guī)程》進行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標注“CASL”(中國合格種子檢驗機構,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標志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 農業(yè)部定期組織開展能力驗證活動,持有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不得拒絕參加。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能力驗證或者能力驗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暫停對外開展種子檢驗服務;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或者連續(xù)兩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資格。

  檢驗機構能力驗證辦法由農業(yè)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機構不再從事檢驗項目范圍內的種子檢驗服務或者自愿申請終止的,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合格證書注銷手續(xù)。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而未重新申請的,合格證書失效,考核機關應當予以注銷。

  注銷合格證書,考核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暫停對外開展種子檢驗服務:

 ?。ㄒ唬┎辉俜稀犊己藴蕜t》要求且影響檢驗工作質量的;

  (二)重要檢驗儀器設備發(fā)生改變且影響檢驗工作質量的;

 ?。ㄈ┘夹g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變換未得到考核機關認可的。

  被暫停開展檢驗服務的檢驗機構在3個月內實施了有效的糾正措施,經(jīng)考核機關確認后,可以恢復對外開展種子檢驗服務。

  第二十六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資格,注銷合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合格證書的;

  (二)偽造檢驗記錄、數(shù)據(jù)或者出具虛假結果和證明的;

  (三)超越檢驗項目范圍出具標注CASL標志檢驗報告的;

  (四)超過暫停規(guī)定期限仍不能確認恢復的;

 ?。ㄎ澹┮詸z驗機構的名義向社會推薦或者以監(jiān)制、監(jiān)銷等方式參與種子經(jīng)營活動,屢教不改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被撤銷資格的檢驗機構,2年內不得向考核機關提出考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 被暫停開展檢驗服務或者撤銷資格的檢驗機構有權向考核機關提出申訴。考核機關接到申訴后應當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考評員在考評過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反考核紀律行為的,由農業(yè)部撤銷其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檢驗機構承擔監(jiān)督抽查檢驗任務,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費用。接受委托檢驗需收取檢驗費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需要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溯源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國際種子檢驗協(xié)會(ISTA)種子檢驗室認可的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經(jīng)考核機關考核合格。檢驗機構獲得認可后應當報農業(yè)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檢驗機構合格證書的格式和標志的式樣由農業(yè)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農業(yè)部部級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考核管理,還應當遵守農業(yè)部部級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F(xiàn)有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完善相關條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繼續(xù)對外開展種子檢驗服務的,應當持有考核機關頒發(fā)的檢驗機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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