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 山東省人民政府
【發(fā)布文號】 魯政字〔2014〕223號
【發(fā)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26/art_285_6757.html
【發(fā)布文號】 魯政字〔2014〕223號
【發(fā)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26/art_285_6757.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要求,省政府決定,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省級行政審批項目58項,其中,取消43項、下放14項,建議取消1項。建議取消的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省政府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后公布。另外,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現將相關目錄予以公布。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和規(guī)范管理;及時調整本級、本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不得在目錄之外實施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對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緊辦理;對涉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盡快組織修改。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銜接落實情況請于2015年3月31日前報送省政府審改辦。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