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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4〕223號)

   2015-01-01 山東省人民政府257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 山東省人民政府【發(fā)布文號】 魯政字〔2014〕223號【發(fā)布日期】 2014-12-23【生效日期】【效力】【備注】 http://ww
【發(fā)布單位】 山東省人民政府 
【發(fā)布文號】 魯政字〔2014〕223號
【發(fā)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12/26/art_285_6757.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要求,省政府決定,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省級行政審批項目58項,其中,取消43項、下放14項,建議取消1項。建議取消的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省政府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后公布。另外,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現將相關目錄予以公布。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和規(guī)范管理;及時調整本級、本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不得在目錄之外實施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對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緊辦理;對涉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盡快組織修改。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銜接落實情況請于2015年3月31日前報送省政府審改辦。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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