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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活性炭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檢檢函〔2012〕94號)

   2012-06-22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4550

  寧夏檢驗檢疫局: 你局《關于申請將寧夏煤質活性炭列為非危險品的函》(寧檢法綜函[2012]18號)收悉,經會商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jiān)總局),現將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安監(jiān)總局《關于確認活性碳危險特性的復函》(見附件),活性碳(危險貨物編號42521)已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屬于危險化學品。

 

  二、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家安監(jiān)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請你局向有關企業(yè)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依法履行法定檢驗職責。

 

  此復。

 

  附件:   國家安監(jiān)總局《關于確認活性碳危險特性的復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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