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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10號)

   2015-08-14 福建省人民政府237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fā)布文號】 省政府令第110號【發(fā)布日期】 2010-11-26【生效日期】 2010-11-26【效力】【備注】 ht
【發(fā)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fā)布文號】 省政府令第110號
【發(fā)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2010-11-26
【效    力】 
【備    注】  http://www.fujian.gov.cn/zfxxgkl/xxgkml/jgzz/fgfz/201012/t20101214_326095.htm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黃小晶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決定:
 
  一、將下列省人民政府規(guī)章及屬于規(guī)章性質的省人民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
 
 ?。ㄒ唬陡=ㄊ⌒虏说亻_發(fā)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閩政〔1991〕綜119號)第五條
 
 ?。ǘ陡=ㄊ←}業(y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7號令)第十條
 
 ?。ㄈ陡=ㄊy量標志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25號令)第十一條第三款
 
  二、將下列省人民政府規(guī)章及屬于規(guī)章性質的省人民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ㄋ模陡=ㄊ∪嗣裾P于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閩政〔1982〕14號)第七條
 
 ?。ㄎ澹陡=ㄊ∩址阑饘嵤┺k法》(閩政〔1989〕55號)第三十條
 
  (六)《福建省醫(yī)療機構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2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ㄆ撸陡=ㄊ∮嬎銠C信息系統(tǒng)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3號令)第二十三條
 
  (八)《福建省風景名勝區(qū)管理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第40號令)第二十九條
 
 ?。ň牛栋浇饔蛩幢Wo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61號令)第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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