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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舉證食品標簽瑕疵難獲十倍賠償

   2015-11-04 北京日報9470
核心提示:本報訊(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朱珺)海淀法院法官昨天指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不再一概而論地支持標簽瑕疵等表面問題的十倍賠償;
    本報訊(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朱珺)海淀法院法官昨天指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不再一概而論地支持標簽瑕疵等“表面”問題的十倍賠償;打假,更應(yīng)關(guān)注食品本身。
 
    我國于2009年6月1日頒布了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相較于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罰則大大提升了違法成本。
 
    但是法官介紹,實際審判中,真正能舉證食品本身質(zhì)量危及消費者安全的案例并不多,更多打假人僅關(guān)注食品標簽瑕疵。
 
    因此,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更為細化。法官介紹,依據(jù)新規(guī)定,若僅就標簽與說明書瑕疵要求十倍賠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瑕疵會影響食品本身的安全;瑕疵會誤導(dǎo)消費者購買該產(chǎn)品。
 
    如果食品僅存在標簽或說明書的表面瑕疵,且這些瑕疵不影響食品本身的安全,也不會對消費者選購產(chǎn)品造成誤導(dǎo),那么就不再適用十倍賠償?shù)脑瓌t,僅支持就瑕疵產(chǎn)品進行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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